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一
中国农民专有的享用型政策物权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五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甚至于特保的政策物权
依据政策规定,此项权利仅授予“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民、林民、牧民、渔民和其他的农民,所分配的土地使用权是专业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授予或者取得此专项土地权利。对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的政策优惠条件与幅度,均由制度物权法规作出规定,这种优惠政策也是专有的,可以对抗不法第三人的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国家以强制性措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较长,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但不需要交地租,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俄罗斯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为永久性使用权,这一点跟中国农村的基本相同;俄民法规定,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点比中国的的严格。
1.向“三农”倾斜的“特保”政策物权
现实情势是,中国的“三农”问题随着单干化、自由化的深入开展而衍生出许许多多老大难的纠结问题,很多问题已经如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难解难分。譬如当化肥、农药、农机、农电、灌溉的价格涨价几倍的时候,粮食价格却是涨价几分钱,谷贱伤农、弃农经商、弃农打工及其他不务正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并蔓延到农林牧副渔各业,人为地荒废土地愈来愈严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务农不如务工,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倘若中国如俄罗斯民法的规定一样“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全中国被“新政策”酝酿成的更大规模的“荒废土地”,并且积重难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将会激化到什么程度?
2.法律让步的“特保”政策物权
本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有中心词“依法”二字。
所谓“依法”,就是依普通民法(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民商法)和依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制度物权法)。(1)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法》,主要处罚形式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所有这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各种形式。(2)普通民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内容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民事侵权责任的8大内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与各项内容。
第二,是现阶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现阶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是由历史上上土地改革演变而来。
1.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优惠的政策物权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于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前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之后为免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上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是一种特殊的物权政策,相当于“均田免赋”政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优惠的物权政策之一。
新中国经过了五六十年的建设历程以后,国家财力物力有所增强,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仍然普遍低下。长期以来亿万农民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丰富、廉价的农产品,由于国家实施了一贯制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之管制制度,农民阶级所得实际收益并不大。建立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