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4-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亦即土地承包特许用益物权,俗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物权政策保障全体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其保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新型土地物权,这种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能存在时效性和逻辑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其是专业性与享用型用益物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不同于古典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物权。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此项用益物权是不以收益租赁为基础的新型用益物权
古典的用益物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收益租赁权,承租人向出租人即收租人、土地所有权人依合约承租一定期限的农用土地,按时交付租金,对于所承租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纯粹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在封建社会就很盛行,但这种权利在万民法中只能由自由民享有。德国民法典称这种用益物权为“农地收益租赁权”。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于民事、普通物权法,不适用于公事、制度物权法。
中国的用益物权与古典的用益物权大不相同。首先是,中国的用益物权客体是土地公共所有制的,土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并且是有用途限制的,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是分配来的,不是租赁来的。其次是,同为土地使用权,这里主要是土地利用权和享用权。无论是统或分的经营体制,也无论是否免除了国家的农业税费,权利核心都是土地利用权和享用权。其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大大优于土地租赁关系。承包期和承包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光是看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的脸色行事。本质上,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可以不交租金,土地租赁用益物权人必须交租金。
2.属于专业的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的农民,这种特权仅授予特定的农民享有。没有分配到土地的农民也不能享有,全体市民也不能享有。国营农场的职工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但不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属于土地承包共有信托所有权。国营农场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不是国营农场的,国营农场的只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所有这些法理,也只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在其他法律中是觉悟不到的,这就是“物权法法理学”的特长。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实为农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林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草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渔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滩涂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水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海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和荒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总称,或者归纳称之为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养殖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其中,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包括林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但有的专家把这一种分为两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盖由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相对自由的,但不是自由主义的。古典物权法之“意思自治主义”,对于收益租赁关系人来说是自由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人爱出租不出租、土地使用权人爱承租不承租,政府一概不闻不问,一切由当事人双方来敲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限制流通的要式物,不是一般标的物。再者,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要消灭剥削制度。旧社会那种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当然是不能容许的。从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中央政府时起,经历了多次土地改革,为铲除地主剥削制度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权能的基本构成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权能的基本构成,要从农村、农民、农业的内质关系中得到解读。特色权能与专业权能、加权权能与减权权能、过去时权能与现在时权能、自由权能与限制权能等用益物权权能会有不同形式的表现。
1.农民组织内部优先的长期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承包的优先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展开集体化、合作化生产经营,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集体制度信托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家庭承包户、分户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成员权、单干承包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家庭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
2.以农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名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是专地专用权、准划拨地使用权、基本享用权的定向性、专业性使用权,在各类使用权中是最具代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