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每个国家规定了每年有休渔期,而有的渔民不服管制,执意与政府对着干,被罚款了还不服。海啸、飓风、地震、旋涡、冰冻等自然灾害是不饶人的,稍不留神,一台价值几千万元的钻井平台就翻到海床上去了,有的工人连命都丢失了。一些海域的环境污染很严重,鱼虾们死的死逃的逃,渔民们拿到捕捞许可证也无济于事的了。
每个海域使用权人都有合理用海、节约用海、以海养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海洋国际法有很多条款的规定。反观国内的海洋法,规定的却相当的少。过度的捕捞海洋鱼虾,使得海洋生物资源锐减,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大公害。更大的公害,在于中国沿海地区污染企业星罗棋布,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最多,地方政府光是为了经济发展对于这些污染企业视若无睹。更大的公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家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造成大面积的海洋污染,最后象征性地罚其他几个小钱了事。一家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结果被特罚一顿……。
物权法第122条仅规定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未规定其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规则。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不可能面面俱到。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列举很多条款来细致地规定,且是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对象。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规定相对太少,只能了解一些抽象的概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共有54条规定,内容也不是很全面,而且没有涉及到物权的等级结构,没有将对外国人的违法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各自作为普通法、特别法,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
以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几条重要规定,应当认真理解。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二是招标竞争取得;三是拍卖竞争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生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类型。性质上和控制等级上,采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就没有排他性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3.海域使用权人不得越权滥用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18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用海项目等,需要经过***审批。
4.海域使用权实行限期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5.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及其他限制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另行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海域的,可免予收取海域使用金。
6.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国家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物权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作为“广义的土地所有权”的国家的即全民所有的海域所有权,如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样,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此不得设定负担和转让。
7.违反海域使用权制度会被重罚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第51条,制订了“法律责任”,对于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的责任人进行法制规范。现录两条比较重要的条款如下:
一是对于非法使用海域的进行重罚。按照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