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8-1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
一、基本理念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系指由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所有制制度限制、所有权制度限制、使用权制度限制、技术物权制度限制和环境条件限制。各种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均为制度化、规范化的限制对象。
对于公有、共有、私有、合有或者其他形式的海域使用权人,统一实行法定的海域使用权管制制度,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制,强制性手段多于契约性手段,保护性手段多于限制性手段,让利性手段多于索取性手段。
海域使用权的法定限制是由两大板块组成的。第一板块是国际海洋法,第二板块是国内海洋法。国家的领海主权、海洋专属经济区利用权和国际公海使用权等,是由国际海洋法决定的。故连同国家法人的海域专属所有权、专属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使用权和一般单位与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使用权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海洋法的决定。国内海洋法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范围内发挥内部的法律效力,可以细化一些具体内容,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指的是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外国人、外地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如本国海边、海岛的渔民有海域渔业捕捞、养殖的优先权,有这种从业资格和获得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优先权,外国人、外地人和其他职业的人就受到国籍与身份权制度限制。又如外国人到中国海域和专属经济区内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特批,不够资格的一律不予考虑。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不是一般的用益物权,哪有不限制的道理呢?
所有制制度限制,指的是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或者国家安全的海域使用权适当地对于某些所有制进行限制。如开采大型的海洋油气田,全民所有制优先于其他所有制,中央的大型的国有企业优先于地方的小型的国有企业,这就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技术优势,可以带头参加国际竞争,取得比较优势。同是海域使用权、海洋渔业权,集体申请的应当优先于个人申请的,同样地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中国的所有制制度可以指导集体成员共同致富,防止农村地区两极分化和剥削制度抬头。
宪法规定第6条确立了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制度。尽管在海域使用权方面可以适当放权让利,但所有制制度仍然是起主导地位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制度限制,指的是等级物权制度的限制。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中心论”、“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个宗旨,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既然海域使用权人是用益物权人甚至于更低级的利用权人,那么在他们行使权利时肯定要受到海域所有权人的限制,这是天经地义的。国家法人作为唯一的海域所有权人,其责任是极其重大的。如要维护世界和平,维护整个国家的海域主权与领土完整,要保护每个海域使用权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就要建立强大的海军、强大的海事监理队伍和建立一整套海洋管理机构等,国家的负担是很大的,且主要是为广大的海域使用权人服务的。
海域所有权人不是一般的所有权人,海域使用权人也不一般的用益物权人,这种物权关系主要的不是针对本国的物权关系,更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物权关系。况且,海域所有权人不是要跟海域使用权人争利,而且尽量地对海域使用权人放权让利。故这种所有权制度限制,只不过是源于等级物权制度的一般限制,并无限制海域使用权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意思。因为海域所有权人是公事主体,不是民事主体,故这种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物权关系。
使用权制度限制,系指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物权,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共益物权、他益物权、公益物权等都不是普通物权,需要由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没有资格的人是不能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也是不能随便地变更、转移、消灭的。擅自买卖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是犯法的。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违法确认、保护、行使、限制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使用权制度限制主要集中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之中,里面有许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比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多得。
环境条件限制,指的是行使海域使用权时所受到的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海洋渔业如牧业一样的漂移不定,渔船可以漂移到很远的渔场。有的渔民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闯荡江湖,有的连人带船被外国的军舰扣押,有的渔民被外国人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