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3-1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广泛适用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共同纲领规则,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等特别法提供专门的补偿规则,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提供概念上的补偿规则。两种规则,实为同一性质的规则,各有各的特色与作用。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除了征收、征用人应当实行的三大原则以外,还有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形式上具有独立的物格和权利对象,尽管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同样受政策物权、技术物权所保护,同样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征收征用补偿法等法律所保护。因此,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1.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并不是完全与所有权完全隔离的,用益物权人可以从收益权对象中取得相应的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称之为子物之“子所有权”,与收益租赁出租人本物之“母所有权”均有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如商铺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该已经出租的商铺时,商铺所有权人会面临着商铺财产的损失和收租利益上的损失,承租经营者会面临着经营上的损失和未销售商品低价出售的损失或者财产搬走时费用增加之经济损失。上述商铺所有权是“母所有权”,商铺中的商品是“子所有权”,母子所有权都有连带所有权。笼统地说,收益租赁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他们各自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
现实情势是有许多地方的经济补偿仅给予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则不闻不问。这就破坏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这种现象应当纠正。
2.法律置于不同权利人平等补偿的机会
本条款重申“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即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义务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均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与法律救济规则。
当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在非正常剥夺、消灭时,用益物权人的发展权遭到威胁,这种遭遇与所有权人的遭遇是一样的不测。物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具体到经济补偿方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就单一补偿权而言可谓单独适用,就多项补偿权或共同补偿权而言可谓合并适用。总体上,就是所有权方面的补偿与用益物权方面的补偿合并适用,动产与不动产损失补偿权合并适用。“合并适用”也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二、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是两者之间“机会均等,一视同仁”的规则。
并不是说要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之间一定要搞平均主义,只能在“都要保护”和“一同保护”上作文章。按理说,在自然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区别不大,有的物权项目几乎没有多大区别。譬如,中国农用土地使用权基于免费的享用权考量,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以法律程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上是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就是说,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之物权地位略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而经济价值却不一定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指概念性补偿对象与实体性补偿对象的总称。当适用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时,需考虑是否与其他规则相联系,该规则是与本规则平行的还是高级的规则。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概念性补偿对象,是优先级的高级规则;以土地不动产为代表的实体性补偿对象,是非优先级的平行规则。关于实体性补偿对象,留作下一个问题讨论。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来确定补偿对象的维度
概念性补偿对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为参考对象,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认证,并以此为根据来决定被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
一般而论,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少得一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商业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专家定义为“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