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4-1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确认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和物权利用的首要步骤。鉴于现行的教科书和通说上有很多空白点,对于直线的和交叉的单位与个人的物权关系不甚了解,我们需要认真地对此加以分析研究,以便于作出正确结论出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我们理解了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四大类型,为确认各种原生态和变态的用益物权打下了基础。下一步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一、直线的物权关系
直线的物权关系,就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内部的物权关系,通常分析研究物权构造、物权归属、物权地位、物权价值与义务条件等物权关系,是先内而后外的,因此是首选的物权关系。
国家的自然资源与国家的单位、个人是什么物权关系?集体的自然资源与国家的单位、个人是什么物权关系?在自然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物权化方针是“先内后外”、“先公后私”的,任何人也不能随意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
1.国家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
国家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按理说应当是所有权人与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内部关系,不容易也难以兼容内部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如果有兼容的,那一定是所有制混杂或者是公私混杂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但混杂的却不在本题目研讨范围内。
国家内部的物权关系是“铁三角”的物权关系脉络是:(1)国家即全民所有人,是国家法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这是物权关系的首长。(2)既然所有权人是全体国民,但不可能每个国民亲自来支配、管领与统治国家自然资源,那么只好选择所有权的代理人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所受命的第一代理人即首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国家机关,依靠政治、经济的权力来代替全民行使出资权、自然资源与财产支配权等权利,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密切联系、密切合作,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监督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4)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行业与产业技能开发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责,替人民同时替国家机关负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监督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
“铁三角”的物权关系,就是“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三位一体的固化的物权关系,即所有权人与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密切型物权关系。由此可见,国家自然资源内部不存在用益物权关系,仅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物权关系。本条款中泛指的“单位”,应当排除不适合当用益物权人的另类“单位”,不能生搬硬套。
制度信托所有权,指规律的信托所有权,可以不用专门的法律来规定,也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约定,是由物权关系的规律与习惯决定的。如国家的财产由政府来掌管,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来经营,人类历史上几千年来都是这么办的。
2.集体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
集体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按理说,应当是所有权人与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内部关系,不容易也难以兼容内部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如果有兼容的,那一定是所有制混杂或者是公私混杂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但混杂的却不在本题目研讨范围内。
关于现阶段的集体,政治家坚持认为是“公有制”的跟以前的模式一模一样,法学家认为是“共有制”的跟以前的不太一样。无论是哪种的,反正不是私有制的,因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不是私人所有。仅从这一点上说,中国的物权化方向、中国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等等,肯定是与西方国家的不一样了,与旧中国的也是不一样的。
如西方国家和旧中国的物权模式,首先是承认地主即土地所有权人并以法律的形式来巩固统治阶级的剥削地位,然后再考虑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人的一点剩余价值。新中国的物权模式,是新型的公平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有田同耕,有福同享”模式,免除了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现阶段又免除了农业税赋,比较起来,旧社会的地主即土地所有权人也没有这么好的条件,因为旧社会的地主也是需要向国家上交农业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阶级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加权型用益物权”,甚至于说是“准共有制”的权利也不过分。
可是,集体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与国家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却有些区别。
一是公有制成分上的区别。全民所有制是标准的公有制,这个大家都没有疑义。集体所有制是半公半私所有制,有的是向公有方面倾斜,有的是向私有方面倾斜。
二是物权化方向上的区别。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向主要是公益性质的,即使是自益的成果而最终目的是面向全体公民分配公益与公益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的物权化方向主要是自益性质的,拥有与利用自然资源是为了本集体成员的生活得到保证与改善,自始至终很少涉及到公共利益。
三是可塑性程度不同。全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