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3-1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最主要的类型,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两种形式。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关联度很大。
土地、河流、海洋、矿产、森林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其标的物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易掌控性的自然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容易建立相当牢靠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国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国家所有的和集体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可以扩大到单位、个人,以便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物权法第118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两个层面规定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利用权。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划分如下:
1.按所有制源头划分,分为国家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和集体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
前者可设立的用益物权主体与客体对象,所设立的一般是特许用益物权,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力度大一些。前者可设立的用益物权主体对象与客体对象,所设立的是一般用益物权,传统的用益物权占绝大多数,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力度小一些。
2.按物权主体划分,可分为国家、集体、合有、个人的和其他人的几种用益物权人
其中,合有的存在杂交所有制上的用益物权,其他人的是外国人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主体,可以直性繁殖,也可以杂交繁殖。杂交繁殖的物权关系趋于多元化,所遭遇的法律瓶颈多一些,这种情势在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表现很突出。
3.按照权利的等级划分,可分为加权、平权、减权型用益物权
(1)加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原本是无权取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而是通过相当的资格和特许的途径取得用益物权;二是低阶所有制权利人向高阶所有制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提高了他们的物权地位;三是由于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有偿义务的用益物权变成了无偿援助的用益物权,物权价值有所增加。
(2)平权型用益物权,是既不加权也不减权的用益物权,保持原有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不变,一般是指同一所有制中个人取得的用益物权出现的情势。为了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者法律的公信力,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保持某项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法律适用上的持续性,对于此类用益物权不予调整,就成就了平权型用益物权。如农民的自留地用益物权,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一直是平稳的。
(3)减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高阶所有制(国家、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与低阶所有制当事人合作,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几乎降格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二是公有制权利人与私有制权利人合作,也是放权让利的权利人几乎降格为一般用益物权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人被增加了义务的项目或份量,或者应所有权人的要求缩短了用益物权的寿命,直到中止了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的价值在贬值。
4.按对价形式划分,可分为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
(1)有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并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向所有权人提供报偿或者有偿的物权交易,然后才能支配标的物开展自己的物权活动。其主要集中于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资源紧缺的几大类物权客体,如建设用地、矿藏、森林、水域与海域资源等重要资源项目。
有偿型用益物权是传统的用益物权的主要形式,过去的主要物权人是农用土地租佃权人,现在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但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倾向,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的权利人才能充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锋式与后进式有偿的用益物权所处的物权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有相当的优先权,后者是没有优先权,只有传来接受权。
(2)无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但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如中国农民所使用的承包土地,既不用向所有权人交租,也不用向国家交公粮与农业税,目前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而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加权,也属于“加权型用益物权”。就情势而言,无偿型用益物权范围有所扩大,总量上多于有偿的用益物权项目。
无偿型用益物权重点在于明确权利人的义务。如通过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权利,为了使得其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就要增加合理利用、不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法担保标的物,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等义务。
5.按照物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