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天然孽息物的主动权。
就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普通物权法所指之天然孽息的归属和担保物权法所指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比之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天然孽息的归属,甚至于比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2.法定孽息的法律适用方法
法定孳息的法律适用方法,一般要按照交易的习惯法和交易规则行事,实现权利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所谓“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都是指法定孳息的习惯法使然,有约定的依习惯法,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也依习惯法。
法定孳息,是指成文法取材于习惯法所惯用的孳息,其所规范的对象,首先是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即一切涉及到利息的权利人。第一部分,关于利息刚性的规定较多,如规定利率的上限和下限是多少,什么时候调整银行利息,政府管制相当严格,相当于计划经济的成分。第二部分,租金、股息、利润提成等法定孽息,弹性的规定较多,国家并不规定其收益上限与下限是多少,政府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一部分,相当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成分。
权利人取得法定孳息,一定要与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相吻合,要与国家的调控目标相吻合,同时要与商品价值规律相吻合。要说“交易习惯”,这才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本条款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所有权取得的限制语“依法”二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是合法取得、合法支配、合法转让。
即使是双方当事人有合意、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财政及其他管制的政策,这种政策更是物权法之**。这并非是公法、公权侵略私法、私权的缘故,而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法。譬如,禁止放高利贷法,这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就提出来了。孙中山先生倡导“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禁止放高利贷”等民生主义政策,直到现在及至以后,仍然有借鉴作用。
对于私募基金放高利贷行为、成立非法钱庄洗黑钱行为、组织传销获取不当孳息行为、持卡人恶意透支银行借贷不还本金和利息行为等等欺诈性行为,国家出台了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分为普通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和担保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比之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关于抵押、质押、留置式债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甚至于比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说明了本法本条款的规定与本法第235条、第213条、第197条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差异。
3.特别规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12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原《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脏款脏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脏款脏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内容,与原原《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内容有些差别。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和“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等内容,应当包括“及其孳息”。
4.法定孽息的诉讼时效及其法理争议
民法通则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