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一辆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规定。
二、主要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性质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均为需聚合和可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独立”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能合能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它们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2.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或者说就没有效能效用。
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能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3.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物权,从物是次物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办法,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一并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主物所有权转让,转让人可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作用权、利用权。如奶牛的所有权人抵押、转让奶牛后可约定继续挤牛奶,就是由转让所有权变成了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或作用权、利用权。
4.主物与从物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指所有权人同时掌握了主物、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不能擅自处分所有权人的主物和从物。
本条款“从随主转”原则与第109条~第114条的规定有一些区别。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在无人认领或成为无主物、文物的时候,公安机关、文物保护部门等无权处分人可以处分该物。相同之处,“从随主转”原则也适用于上述4种物的转让。
5.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