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1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系指按照隐藏物性质判定法、无主物处理法和所有权归属法统一进行正确处理,与发现隐藏物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当。当事人不得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如果所发现的埋藏物是文物,则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统一处理,并实施奖罚分明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隐藏物是隐藏于它物之中的物品,也有借助它物而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其自然性质与埋藏物最相近,其法律性质与遗失物或者与文物相近。在遗失物、遗忘物系列中,其也有可能存在文物、著作物的一类重点对象。
隐藏物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隐藏物与埋藏物常常混淆在一起。很多情势下,隐藏物原本就是埋藏物,埋藏物原本就是隐藏物。这可以从埋藏物的概念和主要特点上看得出来。譬如,埋藏在屋脚、夹墙、墙缝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埋藏在坟墓中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又如,埋藏人将一罐子银元埋藏在野外,没有不动产隐蔽的无主物,这是埋藏物,同时又可以说是隐藏物。又如,埋藏在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既是埋藏物,又是隐藏物。
埋藏物的交叉点和隐藏物的交叉点均最多。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包括与遗失物、遗忘物和隐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脏物、准脏物。同样地,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包括与遗失物、遗忘物和隐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脏物、准脏物。
第二,隐藏物与埋藏物可区别的方面也有讲究。
1.埋藏物一般是掩埋在离所有权人居所较远的土地与地下建筑物中,发现人比较有机会发现浅层的埋藏物,但不容易发现深层的埋藏物。隐藏物一般是隐藏在居所或者离所有权人居所较近的地下建筑物中,或者隐藏在近处、较近处的山洞中,或者隐藏在墙壁与家俱中。就是说,埋藏物全部是掩埋在不动产中,比隐藏物难以查获与发现;隐藏物大部分隐藏在不动产中,小部分隐藏在动产中,比埋藏物容易查获与发现。
2.远期的埋藏物之无主物和文物最多,近期的埋藏物之脏物、准脏物和著作权物最多。远期的隐藏物之无主物较多、文物次之,近期的隐藏物之脏物、准脏物和著作权物比近期的埋藏物同类的更多。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尤其是城市地区,近处隐藏脏物、准脏物的比远处埋藏脏物、准脏物的概率大;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尤其是农村偏远或有利地区,远处埋藏脏物、准脏物的比近处隐藏脏物、准脏物的概率大。
说明:以上第1项和第2项都是推定,特殊情势除外。如果是团伙隐藏或者埋藏物品、脏物、准脏物,安全系数是一样的,两者之间应当没有多大的差别。
3.埋藏物很多是大件物品。除了埋藏动产以外,还可能埋藏着地下室、地下陵园、地下建筑通道甚至于埋藏着整座城市之类的不动产。隐藏物一般是便于隐藏的小件物品,但不包括隐藏的不动产。在各种遗忘物中,只有埋藏物才包括不动产。
4.埋藏物则很多是大件物品以及不动产物件,不容易携带和交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在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中迫于压力,迫于应急情势的危害,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由此而变成无主物的很多。也有一些埋藏物是随葬品,虽然与埋藏物的所有权人一直保持了一致,但与在世的继承权人切断了物权关系。在各种遗失物、遗忘物中,埋藏随葬品是最为特殊的历史现象,也是最为特殊的物权关系。隐藏物一般是就近隐藏、便于携带的小件物品,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即使在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中也有灵活多样的处理办法,因此上比埋藏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少一些。如果说再比较一下,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因为,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是近期的平时的事情,权利人维权一般是有希望,除非是脏物、准脏物就缺少希望。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一般是远期或特殊时候的事情,接触到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的时候较多,脏物、准脏物也较多,权利人维权或者嫌疑人要求归还原物的希望和机会,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的希望和机会少了许多,故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
5.埋藏物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文物保护法,其次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较少涉及到道德法(涉及到发现古代墓葬的除外)。隐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