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数额较大”,指5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指10万元以上。
以上几种规定,将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统一作为“侵权之诉”来除权和“刑事之诉”问罪,是双管齐下的法律,比物权法严厉得多。
作为侵权法与刑法,是一门科学。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个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民事侵占罪与公事侵占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个人侵占罪与非罪应当有严格的界限,“委托保管(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和“无委托保管的他人的遗失物”应当有严格的界限。职务侵占罪、公事侵占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共财产,是知法犯法,是侵犯公众的财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显然是广泛的和更加恶劣的。个人侵占罪、民事侵占罪是公民利用自己的机会侵占私有财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显然是狭窄的和不很恶劣的。为什么职务侵占罪、公事侵占罪以5千元为起点立案并定罪,个人侵占罪、民事侵占罪也以5千元为起点立案并定罪?再说,当事人拾得遗失物之侵占是最情有可原的侵占,且是“无委托保管的他人的遗失物”,不是“委托保管(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与刑法规定的内容本质上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找法网2011年6月9日登载的《广东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2)》指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是一类地区,这可能是与以上的“一类地区”对号入座的。其他的地区不全是“二类地区”,还有三类、四类地区。
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种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侵权责任、财产权侵权责任在内,存在“过错责任推定(有限推定)”、“无过错责任推定(无限推定)”、“共同责任推定”、“教唆责任推定”、“连带责任推定”、“复合责任推定”以及“减免责任推定”等等多种法律责任推定与追究办法。
侵权责任法“侵权之诉”的部分条款见于第19条至第25条。
2.意定的除权的条件
意定的除权的条件,亦称放弃遗失物领赏权的除权的条件。指遗失物拾得人、有关部门与失主权利人达成协议,因而放弃遗失物领赏权。这种做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拾金不昧”,尽管成文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完全可以是从道德法、习惯法进行规范与调整的。社会上有很多人争相做好人好事,不留名,不为利,不计较任何报酬,愿意无偿地为失主承担寻找失主、招领广告和其他活动的一切费用,就是倒贴也在所不惜。
按照义务服务的优先权排序,有关部门可以列为放弃遗失物领赏权的第一号种子选手。所需的费用报销,建议改由社会福利彩票项目中支出报销,这可以不动用财政资金的一分钱,一举两得。许多地方的社会福利彩票每年销售得非常红火,收入也不菲,钱多了不知道怎么花。
从全国来看,关于发生遗失物招领并由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的事件并不多见,全国总共也花不了多少钱。诚然,并不说物权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相关规定有法律的道理与权威性。而就具体做法来说还是有灵活机动的一面。对于正确处理民间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琐事纠纷,最管用的还是道德法和习惯法。
《中国法制史》中可见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制传统,有“重刑轻民”和“重道德教化,轻民事法律”的传统律法。新中国前30年走的是这条路线,那个时候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也很有成效,整个社会学习雷锋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蔚然成风,很少贪污腐化、侵占他人财产、刑事犯罪的。后3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各种法12000多部,是30多年前的数百倍,社会风气并没有以前那么好,并没有好转的迹象,这说明了不重视道德法,很多法律没有应有的效果。
如果按照义务服务的优先权排序,遗失物拾得人可以列为放弃遗失物领赏权的第二号种子选手。确切地说,我们不反对遗失物拾得人正常地行使遗失物领赏权,这是物权法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愿意放弃遗失物领赏权,也是他们自己意思自治主义的权利。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主义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很多条款的,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规定有很多条款的。
“拾金不昧”的社会意义大家都很清楚,无需赘述。本文只不过是从成文法和道德法、习惯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并没有要推翻前半部分的观点。至于,法律提倡当事人可以放心无忧地行使遗失物领赏权,以及某些权利人依然故我地愿意放弃遗失物领赏权,两者之间各有取舍;如果进一步分析,也会发现其实这领赏权也会有弊端的。如果一个公职人员与利益关联人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