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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

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理解构

一、一般理念

本条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其意思应当这样理解:首先,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一件事。应当主动寻找和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其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二件事。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失主的,在寻找不到权利人或无法联系时,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对于价值大或者重要的遗失物还可以在报纸杂志上刊登招领广告,寻找失主。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对于价值大或者重要的遗失物还可以在报纸杂志上刊登招领广告”,对于其他的或者说一般的遗失物则只适用于张贴招领告示。法律上要求拾得人应于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如果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通知不到,或者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无人认领,遗失物的主要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其他部门次之。其他部门,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学校、企业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以及各级党政部门等。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一件事和第二件事,是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不应当颠倒主次步骤。两个步骤、两件事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地履行这项义务,不得有其他的念想与乱作为。

中国的民法、物权法和相关的专门法,对于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已经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当事人可以协商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与适当的赏金,这一部分可以由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民法通则中有“失主”一说,这是老百姓通俗化的说法。物权法及其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这种说法。物权法条文规定为“权利人”,这是比较专门或者雅观的说法。权威解读文本将失主说为“遗失物丢失人”,这是雅俗共赏的说法。

民法通则司法“拾得物”一词,其含义不止“拾得遗失物”一种。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漂散物、散落物、饲养动物等也包括在“拾得物”之中。其中遗失散落的饲养动物,有圈养、放养和跟人牵养的饲养动物之分,认识拾得物或者遗失物的焦点难点问题多一些。特别是如蜜蜂之类的不易识别的饲养动物,自动飞到他人饲养的蜂窝蜂巢中混在一起,往往会发生权属争议。其他的饲养动物可以作记号,蜜蜂也不好作记号,而且蜜蜂在采蜜期间每天来往飞行数十、数百公里,失主常常不知道其去向。饲养的蜜蜂遗失及其返还等,主要由道德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法官见到这种案件也比较为难,最后动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相对地恰当处理罢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重点站。”(第52条规定不得带入车内的5大类禁止或限制物品和食品不办理转送)

原铁道部是个官商合一的组织,于2013年大部制改革中撤销,成立了中国交通部中国铁路集团总公司,交通部旗下仍然设立铁路总局。目前只是减少了官办的成分,削弱了一些行政职能,增加了一些“商”的成分。所谓商,就是扩大了国有铁路系统的经营自主权。

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种部门法没有撤销而依然有效。问题在于,遗失物拾得人是他们的下属,又是自己出部门法,人们有理由感到非常奇怪并质疑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人们更加期望这种专门法应当由***来出台条例之类的行政法,以增强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

二、中国的情形

应当掌握的要领是“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

1.不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价值不大(比如说10元钱以下)不必送交公安部门,可以就近送交其他部门。拾得人是普通居民的可以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送交,拾得人是学校的向本学校送交,拾得人是有单位的向本单位送交。以此类推。

公安部门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无暇顾及一些小事情、小案件。如果无论是拾得的遗失物价值大小,一古脑儿往公安部门送交,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繁忙而耽搁掉了。对于公安部门而言,确实不够立案标准;如果立案,所花掉的费用远远高于这区区10元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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