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1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理念
本条款立法过程中,法学界曾经有过一些争议。主要争议焦点,一是遗失物是否和如何适用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二是追脏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前者因为有大陆法系民法的法例,因此将遗失物作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待。后者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范畴,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重申基本立场观点: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道德法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平衡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宗旨关系,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利害关系,同时赋予失主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应的失物追回权或追偿权。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遗失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关于遗失物作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各界人士应当注意达成以下共识。
首先,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排除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
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是每个社会的主旋律,因为普遍符合统治阶级和广大群众的普世价值观。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担保以道德法治理国家,提倡拾金不昧、相互帮助。其中,仁义礼智信是大原则。广大民众懂得“勿为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盛世时期,许多地方纷纷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好景象。新中国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学雷锋、学英雄模范活动,继承发扬了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
其次,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和调节作用。
客观上,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会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与经济风险,会为妥善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等承担一定的责任与管理费用。再者,作为失主奖励拾得人和给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有助于鼓励拾得人拾金不昧。再者,善意取得人受让遗失物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也应当适当保护。再者,失主权利的事后救济问题,无认领人遗失物归属问题,都需要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所有这些,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及近现代的民法,中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二、一般分析
领会本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弄清道德法与成文法的法律关系。
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是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成文法主要规范与调整失主、拾得人、买卖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很少有道德法的内容。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更要弘扬正气,消弥歪风邪气,大力提倡学习雷锋精神和发扬拾金不昧精神。
道德法是政治法和习惯法二合一的行为法,每个国家每个时期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的,最终还是要人们自觉地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每部成文法的贯彻执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道德法的实施。
整个民事关系都是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与人事关系,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例外。成文法的条文再多再完整,总有遗漏的地方,其效力总有不如意的地方。况且,现行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专注于财产权,对于财产关系与人事关系、社会关系不太关注。不要以为实行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就不需要学雷锋做好人好事了,就以为能够一了百了了。
目前,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催化作用,从上到下出现了道德沦丧、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拜金主义、腐化堕落等不良习气。两极分化、三座大山、三大差别等更加速了意识形态上的分崩离析,到处是贪污盗窃成风,特别是偷窃汽车、汽车黑市的作恶多端。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有时候根本就分不清是怎么回事。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分脏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随处可见,对于确认与保护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拾金不昧这些好现象却是难以见到了。
欲弄清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弄清道德法与成文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要加强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原则上,无权处分人不能处分他人之物,第三者也无权受让不明真相的遗失物。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不经营脏物、类脏物,很多旧汽车交易市场和拍卖行铤而走险地销脏,令司法机关防不胜防。有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怂恿有关单位与人员销售脏物、走私品,令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上对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不如不动产登记制度那么严格。它是属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作法,当事人购买得汽车即取得所有权。一些旧车与脏车市场火爆,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松驰程度有关。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