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约定不明确的;(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出资额和应有份额不明朗因素于中途(中后期)发生反响等等。其中,第(3)种情况的出现,先期是出资额和应有份额是明朗的,共有关系进行到一定时候,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了、有的共有人没有增加出资,或者是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多了、有的共有人增加出资太少了,打破了了常规。共有人一致认为,需要对于这种特殊情形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按份共有关系作进一步的再甄别、再判断、再鉴定、再推定,从出资额优选法中再筛选出合格的、准确的共有关系对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等额享有的情形,于物权法中只讲所有权人的等额享有,没有讲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以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的等额享有,更没有讲所有制决定的等额享有。所有这些需要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需要说明的是,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不光是针对他物权人的,而对于自物权人更加重要、更加有益。如共有人分得一套住房,这是使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租谋利,这是利用权了;该共有人将房屋出借不谋利,这是作用权了。这样的例子很多,如企业的承包制,不但可以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也可以改变按份共有的性质,甚至于还可以将这两种共有关系混合起来,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
等额享有,分为“单个等额享有”和“全体等额享有”两种类型,分述如下。
2.单个等额享有
单个等额享有,是依据按份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作出的性质推定。该项推定,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形共有人负责共有成分性质推定,对于其他共有人暂时不负责推定。这就形成了一种另类共有制形态:整个共有关系圈子是按份共有的,却有个别人或者少数人只能算作共同共有性质的。
其发生的特殊情形有:
其一,当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已经确定,另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的、特殊的推定处理,形成单个等额享有。
简单比方:甲乙丙丁4个村民合伙开挖鱼塘搞养殖场,甲出资5万元,乙、丙各出资2。5万元,丁出5亩承包的水田用于合伙建设鱼塘。前3名合伙人的“按份享有”的权利确定下来以后,最后1名出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也不好计价,只能是由4个合伙人一同约定丁的应有份额,大概份额可以这样约定:10÷4=2。5(万元),丁占1\/4的应有份额。其他份额是:甲占1\/2的应有份额;乙、丙各占1\/4的应有份额。这种做法是从已经出资的总额拿出来作算术平均数,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特殊的处理。
本例子的4个共有人,甲乙丙3个共有人是出钱的,丁1人是出物的。前3人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约定的,后1人的按份共有关系是推定的,形成了“约定+推定”的杂交模式。尽管乙丙丁3人的应有份额均为2。5万元,是等额的,但前2人与后1人之间的等额性质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毕竟“约定的等额”与“推定的等额”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自治形式,后者处于弱势,应当提高到同等保护的位置上来。
其二,当一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已经确定,另一方共有人中途入伙,按份共有关系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单个的、特殊的处理,形成单个等额享有。
譬如,ABCD四个人合伙开了一间工厂,A出资50万元,B、C各出资15万元,D出资20万元。他们出资的份额已经确定。
5年后,他们准备引进一项新型实用发明新技术专利来壮大企业实力,并与某研究所谈妥,企业不向研究所交专利使用费,研究所以该项专利作为入伙的资本。经过专业会计机构的清产核资,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资产规模合计已达300万元。原有的四个共有人,加上研究所E共五个共有人,进行单个的、特殊的等额享有处理。用算术平均数的方法求得E的“出资”应有份额是:300÷5=60(万元),占合伙关系人“出资”应有份额的1\/5。
由于合伙人E是中途入伙的共有人,入伙时已经占有ABCD四个人的份额,因此,需要对于他们4人的份额进行按比例的削减。调整后的份额是:A=300×50%-(300×50%)×20%=120(万元),占份额调整后的40%。依此类推,与此同时,调整后的份额,B、C、D三个合伙人各自的份额均减少1\/5。
注意:如果中途有共有人退出关系圈子而减少了共有人,也需要对于原来应有份额进行调整,一起共同将失去的份额按比例增加到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上去。
其三、某些按份共有的关键财产、重要财产或者核心财产当作了共同共有财产对待,当个别按份共有人因特殊原因退伙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就当作共同共有财产对待了,于是就出现了单个等额享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