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关键财产。必要时可以按照内部控制折旧价格折价分割给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同依法实行。合伙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3.家庭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
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日常财产、继承财产、各自经营财产和家庭成员合伙经营财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均视为共同共有。个人日常小件廉价用品、学习用品可以视为个人所有。家庭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4.分家以后的旁系家庭关系,日常财产原则上应当视为按份共有关系,或者视为各自所有关系,但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如家庭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家庭以及家族继承权人未继承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已经继承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或者视为各自所有。
分家以后的旁系家庭关系,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已经分割完毕,主家庭成员与支家庭成员不再一起生活和共同使用家庭财产,但有瞻养或者扶养老弱病残的负担,原则上应当视为财产支出的按份共有关系。主要指生活费支出的按份共有关系和财产继承权的按份共有关系。但夫妻离婚以后的旁系家庭关系,应当参照以下第5部分的办法执行。
5.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直接的核心共有关系,视为标准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共同财产、双方继承和赠与财产、各自经营财产和夫妻合伙经营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充家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修缮增值财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均视为共同共有。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情感或者经济方面等矛盾而分居,仍然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以后,双方解除夫妻共有关系。但是,连续二年以上仍然在一起过着家庭生活的,仍然可视为同居家庭的共同共有关系。离婚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离婚夫妻二年以上仍然在一起过着家庭生活的,原来各自的财产,经过双方约定,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离婚夫妻二年以上同居时间新置办的财产,可视为共同共有财产。离婚夫妻如果要恢复相应的财产继承权,必须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夫妻离婚以后,双方解除夫妻共有关系。并且断续二年以上没有在一起过着家庭生活的,又没有恢复夫妻关系的,夫妻各方丧失了相关的继承权。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为共同共有,其子女可以继承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换言之,夫妻离婚以后,其子女与在父或母一方生活的为家庭共有关系;其子女未与在父或母一方生活的为家族按份共有关系,主要指瞻养或者扶养的家族按份共有关系。离婚夫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6.合伙关系中存在夫妻共有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合伙关系中存在家庭或者夫妻共有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家庭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合伙关系中存在旁系家庭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如果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的除外。一般合伙关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7.相邻业主关系的性质推定,概括如下:(1)以建筑物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费用的,屋基土地使用权视为按份共有关系。(2)道路、围墙、绿地、文体用地及其他用地以建筑物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费用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否则,以每户平均分摊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视为共同共有关系。(3)走廊、电梯、楼梯、水泵房、文体场所、地下室、水泥道路及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建筑物面积分摊土地建设费用的,屋基土地使用权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否则,以每户平均分摊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视为共同共有关系。(4)业主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条款的“优选法”规定,视为按份共有关系。相邻业主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8.准共有权利关系的性质推定,概括如下:(1)债权债务准共有法锁权利的共有关系,依照本条款的“优选法”原则推定,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债权债务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2)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依照本条款的“优选法”原则推定,视为按份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3)财产作用权、利用权的共有关系,依照本条款的“优选法”原则推定,视为按份共有关系。作用权、利用权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