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2-1
共有关系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
一、基本要领
共有关系性质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是类似于物权法第103条排除法、排列法和定性分析法的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第一,其是对于共有关系性质未约定、未确定的基本推定,也可以对于已经约定、已经确定的共有关系错误的进行指导性纠正。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很明显,要将那些关系不明、性质不清的共有关系作一个指导性的归类,以便于定分止争。共有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基本的组成单元,从夫妻、家庭、业主、相邻到合伙、股份、混合共有关系,确认其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至关重要。
然而,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于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没有什么概念,对于共有关系也知之甚少,有时候遇到问题时束手无策。很多时候共有人对于自己是什么性质的共有关系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种现象在民事活动中最具代表性,所出现的概率和频率也最高。
针对以上具体情况,中国物权法首次分别用多个条款来规定按份共有关系和共同共有关系。其适用范围在于,一方面对于共有关系性质未约定、未确定的作出基本推定;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约定、已经确定的共有关系错误的进行指导性纠正。
第二,其是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
本条款只是对于共有关系性质作基本的推定,不作修正式或者补充式的推定,也不作定量分析的推定,也不作共有关系份额的推定、准共有关系的推定,更不作运用所有制制度的办法来进行性质推定。故其是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
客观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是个交叉性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有时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时候是混合性质的共有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那是吸收了几千年前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经验而成就的,但对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性质规定的也是不很清楚。故其一般是作第一层次初始化推定。
第三,其是简单的定性分析法推定。
传统的微观的物权法本身是一种简单化的物权法,对于复杂性的民事关系、共有关系基本上不涉及。如混合的、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就不涉及到了。并且,本物权法和本条款是个尝试,过去的民法通则上根本上是回避了两种共有关系的性质。
在物权法修改和即将定谳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删除本条“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关系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立法专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说明了他们已经意识到混合的、变态的共有关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没有在其他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其是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传统和微观物权法国家谈共有关系,都是只顾所有权制度、不顾所有制制度。中国也没有脱俗。即使是将所有权制度的讲深、讲透,可能要花费几十个条款,并且应当有极高深的理论基础。目前显然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五,要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从一定程度上,本条款希望做到从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的事物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我们看到,在大多数情势下,夫妻、家庭、业主、相邻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共同共有关系,合伙、股份、混合这些共有关系倾向于按份共有关系。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除外。
二、一般推定
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此处联系本条款,采取“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的排除法,进行甄别鉴定,以优选法的原则拟作推定,为限于第一层次、初始化的性质推定。可以概括如下:
1.合伙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视为按份共有。合伙企业中关键设备、关键的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执照可以列为共同共有的资产,一直要等到合伙企业关闭、撤销时才按照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分配。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关键财产时,无论其是否控股权人,均无权利分割以上关键财产。必要时可以按照内部控制折旧价格折价分割给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同依法实行。合伙准共有财产,即共同使用的财产为准共同共有财产。
2.合伙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合伙企业中关键设备、关键的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执照可以列为共同共有的资产,一直要等到合伙企业关闭、撤销时才按照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分配。合伙共有物分割权人中途退伙要求分割以上关键财产时,无论其是否控股权人,均无权利分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