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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5-1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四大类型

一、基本理念

优先购买权,存在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两种基本形式。因共同购买或者单独购买,可以改变原共有关系模式与成分。按份共有人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回购的共有物实质上形成了共同共有物;共同共有人个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回购的共有物实质上形成了按份共有物。两种以上的回购方式并存,即形成杂交式优先购买权。

一般而论,共同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一般是团购式优先购买权。特殊情势下条件允许时,可变通为单个或者其中几个共同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如大多数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回购所分割的共有物,变通式优先购买权就有可能发生。

除了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可能存在一种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拓展型优先购买权同样是本位主义、团体主义、消极对世主义之排他主义优先购买权,只不过是将旧的或者法锁的共有关系也算计在内罢了。

二、一般分类

1.夫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夫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理应以各自的直系亲属为主体。夫妻关系破裂时将要分割的共有物,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实物分割困难,对外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可选择对内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的方式,理应以各自的直系亲属为主体。

夫妻之间的优先购买权是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各自直系亲属优先购买权是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按照顺序排列,前面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后面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执行本位型优先购买权无法实行时才启动拓展型优先购买权。

2.家庭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家庭关系的优先购买权,以本系家庭成员为主,以旁系家庭为辅。前者是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后者是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本系家庭、旁系家庭各自为独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时两者之间存在故旧的共有关系,或者血缘的共有关系,理应以各自的直系亲属为主体。

本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优先购买权是本位型优先购买权,旁系家庭的优先购买权是拓展型优先购买权。按照顺序排列,前面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后面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执行本位型优先购买权无法通过时才启动拓展型优先购买权。

3.业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业主相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关系、直系共有和隐形共有两种关系,以及本位型优先购买权和拓展型优先购买权两种权利等是夹杂在一起的,并且各种房屋的产权属性也有所区别,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理: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房等福利性住房,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象征价出售给业主的,这种“业主相邻关系”不以建筑物的业主相邻关系为要件,而以施惠的单位与福利住房的业主建立的关系为要件。此类福利住房的业主相邻关系,对于业主而言可以算作按份共有关系,对于施惠的单位、部门而言则可看作共同共有关系。无论是哪种共有关系,施惠的单位、部门是具备优先购买权是肯定了的。

(2)农民自建房或者合建房,是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村居民的福利性用地。农民集体与农村业主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若即若离的共有关系。现行政策规定,农村居民出租自己的房屋谋利,农民集体没有权利收取农民的红利及其他名目的费用。但是,农民业主出售自己的房屋,农民集体则具有优先购买权。

3.城镇商品房的业主相邻关系,是针对每一栋楼房或者每一个建筑物小区而言的,业主处分自己专有部分的房屋,有着相对的自主权与独立性。业主无权也不能处分属于大家共同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假如业主要求分割能够分割的共有物,如小区会所、游泳池、商铺等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份额,那么会所、游泳池、商铺等存在共有关系的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有这些,对于各种出售房屋的人具有约束力。

4.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本条款主要是针对合伙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这三种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弹性和难确定性因素较多,只有合伙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刚性和可确定性容易一些。合伙关系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中途参伙和参股特别是退伙和退股的频率相当高,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的变动、浮动情况经常发生,对于双方的共有关系和法律效力是个考验。

(1)按份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从按份共有人分割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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