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第2款所明示的那样,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立法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防止各共有人互相推诿责任而实行“连坐制”。
1.加物权与减物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整个共有关系圈子里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是联结在一起的。当其中有的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中止。全部份额退出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全部中止;部分份额退出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可以部分中止。这从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等数理物权中得到印证。
物权法中分得物的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的关系,一开始就是平等的共有关系(意思平等和事实平等),对于物的共管权也是平等的关系。分得该物的共有人与未分得该物的共有人,于共有物分割之前均为共有的所有权人,对于共有物的支配权、控制权也是平等的。
物权法中瘕疵担保责任,是从共有物分割时开始生效的,但追溯责任不是从分割共有物时开始的,一直追溯共有物的来龙去脉。而且其瘕疵担保责任是共同的、连坐的,可以说是“一人违规,大家赔偿”。所有这些都是合同法中瘕疵担保责任所提倡的连坐制。只不过是,物权法是明指的,合同法是暗指的。
2.内部的瘕疵担保责任
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担保责任是内部的瘕疵担保责任:(1)如果分得物的共有人明知该物有瘕疵而不管不顾,并愿意自己承担蚀损的义务,其他共有人可以不分担损失的责任;(2)如果分得物的共有人不知该物有瘕疵,并且不愿意自己承担蚀损的义务,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的责任;(3)如果分得物的共有人自己使用或他人使用该共有物,并且部分地知道其瘕疵、部分地不知道其瘕疵,该共有人也应当分担一部分损失的责任。(4)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担保责任,可以是连坐责任,哪怕一人制造了共有物分割的瘕疵,无论是否有主观过错,其他共有人均一同需分担损失的责任。
原则上,连坐责任是最普遍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无论是共同共有关系之、按份共有关系之连坐责任,也无论是主瘕疵物、次瘕此物之连坐责任,也无论是“权利的瘕疵担保责任”之、“物的瘕疵担保责任”之“连坐责任”。
倘若要厘清分割共有物的瘕疵担保责任,至少要从以上4个层面来解释。然而,本条款规定了1个层面,也只是其中的1个骨干层面,枝叶的3个层面没有写到。有的法学专家在解释物权法时,不太考虑作系统解释。这是因为,物权法太抽象、太简略,一些条款和概念的边界线也并不很清晰;一些新的概念与思路,他们也不愿意介入,迄今为止,物权法仍然留下了很多悬念,有的疑难问题甚至于讨论了好多次也没有确定下来。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买卖合同中关于“物的瘕疵担保责任”的一项规定。作为综合性财产权法的物权法,是不仅仅限于这一层次的规范与调整的,“权利的瘕疵担保责任”也在规范与调整之列,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说更加重要,更要关注。
如共有物分割权人分割属于自己份额内的财产,是根据其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来进行的,没有权利就不能分割共有关系圈子里的共有财产。问题在于,共有物分割权人的权利往往大过商品交易中买受人的权利。因为欲要分割或正在分割的财产,正是原共有关系人、现共有物分割权人“自己份额内的财产的份额”,主要的不是价值交换,而是权利交换。在合同撤销权、毁损物或者灭失物豁免权以及知情权、议价权、减价权、修复权、抵销权、撤销权,以及权利债权、价值债权、经济债权和赔偿损失物权请求权等各个方面,商品买受人的权利远远不及共有物分割权人的权利。
3.品质责任与适当减免
共有物分割权人行使加权分割权以及实物分割权、变价分割权、折价分割权时,常常遇到“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这一棘手的问题。传统物权法国家、地区都有专门的详细的规定,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有规定。
分割共有物的瘕疵担保责任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至于品质责任与适当减免,中国物权法和外国民法的规定也是指导性的概要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93条系统地规定了各种“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其中,第459条关于“对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的规定是:“(1)物的出卖人对物在危险转移于买受人时无使用价值、通常使用或合同预定使用的适合性全部或部分丧失的瘕疵,向买受人负责任。价值或适合性的部分丧失不显著的,不予考虑。(2)出卖人也对物在危险转移时应具有保证的品质负责任。”中国的民法通则、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