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1-1
共有物分割方式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方式,系指共有物分割权人能够选择分割财产的有效方式,是基于共有人对于可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途径和分割财产质量及其利害关系的考量而进行的分割活动。不同的共有体制、不同的共有物和不同的分割权利义务,适用于不同的共有物分割方式。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共有物分割限制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错误地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限制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不得分割: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共同共有物提前分割、单独分割并没有重大理由的;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显失公平合理的。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加权分割是共有物分割的四种主要方式,是在特定情势下可以融合贯通的方式,一般情势下是将实物分割作为首考并兼顾其他的分割方式。
共有物分割方式,是共有人有效行使共有物分割权的可供选择的手段与方法,同样要遵守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其中,“依法分割的原则”标志着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方式。现实情况下,有的共有关系人因故而分割共有财产,需要平衡与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关系,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由着性子一定要分割某些关键、重大、核心财产,应当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和加权分割等几种方式中做出一个妥善选择。倘若所分割的财产或者现金过大,共有关系圈子里不够一次性分割,应当可以协商分期分批分割或者分期付款方式分割。
物权法第100条中肯地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通常或者通说中,实物分割只是讲共有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分割。但在特定情势下,实物与所有权的分割并不一定是完全彻底的实物分割。
第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某些实物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分割后,仍然能够由其他共有权人行使该物的使用权、利用权或者作用权等,才是比较理想的实物分割方式。(1)有一些家庭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者继续居住,以便于他(她)们居住或上班、上学;(2)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小汽车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小汽车者继续使用,以便于他(她)们使用或上班、上学等;(3)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者继续半价租用,以便于他(她)们居住、使用或上班、上学。
以上例(1),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居住权即房屋利用权。这种居住权由小孩扶养权、亲子(监护)权或者老人瞻养权、亲老(照护)权和扶危济困权等连带权利组成的道德法之权。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过程中,有人建议在其中增设“居住权”一节,但有些难点问题暂时不能解决,只好作罢。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中均规定有“亲权”和“分居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法国民法典第632至第634条,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是泛指的居住权,不光是针对离异者的居住权。以上例(2),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小汽车单一使用权即享用权。以上例(3),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或保留了房屋、小汽车廉价的租赁使用权即作用权,也包括优先、优惠的承租权。
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变通的形式。如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未受分割的共有人享受其已经分割物的信托保管权、收租权或出租权、代销售权等信托权利。
第二,除了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外,在共有用益物权之实物分割后、担保物权之实物分割后和信托物权之实物分割后,依然可以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这样做的目的,同样地可以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收到既解决实物分割的具体难题、又使得双方的共有关系人各得其所。
二、一般分析
1.实物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选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