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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0-1(2 / 3)

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共有权与管线安设权不能分割等,均属于自然法范畴。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和效力原则是: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约定、授权自由分割的除外);提前分割、无规则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违规规约分割,虚报冒领的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分割,因分割不当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限制原则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基本上由以下三大原则规范的。

第一,约定为先原则的限制。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共有关系人另类的、提前的或者中途的分割财产,没有事先的约定就没有优先权。最大的优先权,在于共有物分割权人行使权利以后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其次是象征性地给予经济补偿。很显然,请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没有事先的约定,就不得取得最大的优先权;而是否取得共有物分割权,还要通过共有关系人的审核通过才能成行。

第二,依法分割原则的限制。这里的依法分割原则,是建设性或者中性的法定原则,不是强制性、偏向性法定原则。既不是说非分割不可的,也不是说非不分割不可的,关键在于设定限制条件,调和双方之间的物权矛盾。对于请求分割人来说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义务重于权利,就是在行使分割权过程中增加义务条件限制;对于共有权人权利在前、义务在后,权利重于义务,也就是在减财产权过程中减少义务的条件限制。

依法分割原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成立的限制性原则,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原则。

首先是,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仅限于有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这种共有物分割权,是次级共有物分割权,哪怕是法定的共有物分割权,其执行效力要低于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

其次是,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充足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甚至于是比按份共有人“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限制条件更多的请求权。

两种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关系是架构不要求很稳定、共有权分割财产相对自由的利益共同体,而共同共有是架构要求很稳定、共有权分割财产相对严格的利益共同体。类似于夫妻、家庭关系的分割财产,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是不能实行的。就是说,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约定的分割财产,哪怕是法定的共有物分割权,其执行效力要低于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且属于最高等级的限制条件。

第三,损害赔偿原则的限制。损害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前者的民事责任与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条件强于后者的民事责任与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条件。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说涉及到人身权侵害的,还可以附加人身权侵害的限制条件,如因暴力分割财产、暴力离婚而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被害人可以请求人身权伤害的经济赔偿。

虽然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财产实为特定的统一的财产,有着特定的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某些关键的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合伙企业里重要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必备的流动资金,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经过占共有财产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处分,同样会给予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于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被损害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主要对象有:(1)共有人个人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大家散伙而被迫分割的;(2)共有人被开除而提前分割的;(3)共有人经济承包失败而提前分割的;(4)共有人自己要求退伙而提前分割的;(5)因重大变故、基础丧失、不可抗力因素、天灾**等不确定性因素提前分割的;(6)分割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7)一名合伙人向合伙交付使用的物,应向其返还,未返还及对于因人为原因而灭失或减损的物,合伙人可以请求赔偿的。(8)其他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对象。从前往后,程度不同,限制共有物分割权和监控、执行的力度不同。

从产权分割的限制对象上分析,公私混合所有制和集体共有制必须置于最高限制等级,比夫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和合伙共有制的限制条件更多、更广泛与更彻底。法律关系上,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而制度物权法的限制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限制,哪怕是彻底私有化国家也是如此。公私混合所有制和集体共有制本质上是介于公有制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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