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指共有人在特定情势下有效地请求与行使共有物分割权。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规则有三:第一,约定优先的规则。第二,无约定时依法分割的规则。(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在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第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自由与纪律是相对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以及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自由物权与限制物权、共益物权与自益物权、可分割物权与不可分割物权也是相对的,故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由多元化物权方程式组成的。根据需要和可能,这一项物上请求权,或者可以选择一次性请求与行使,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分人分阶段也可以请求与行使。
1.共有物分割权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权,是基于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处分权或者分配权而成立,并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体制发生密切的关联。法律认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较共同共有人、有约定的比没有约定的、有重大理由的比没有重大理由的、共有基础丧失的比没有丧失的、分割非严控共有物比分割严控共有物更加自由。
共有关系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缩减而缩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并不考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无规矩、无秩序、无约定、无限制地分割共有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共有财产损失甚至共有关系破裂,对于其他共有人构成损害。每个共有人必须对于自己分割财产的行为负责,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将共同共有的自主权靠后;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权中,份额高的靠前,份额低的靠后等。其三,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或者充足理由的分割、约定退伙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权可以加权。
(2)中性权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一般指共同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权,是不附带优先权、优先自主权,属于折中主义的分割权。
平时,共有人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约定退伙、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才出现个别的、提前的、照顾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没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许分割的,如果双方自愿分割的另作别论,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
(3)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比共同共有人更有优先权,大额按份共有人比小额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这实际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例如,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中男孩子比较女孩子具有某种意义的特别权,给家庭贡献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家长喜爱的子女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等等。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