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8-1
共有物分割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有物分割权,是共有人之间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规、约定,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确定一定的分割方式,进行随机性分割的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依主客观要件的成立而成立,其分割权的自由度须受一定范围与程度上的限制。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与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依据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的相关要件。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一般适用于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依法分割,并且适用于损害赔偿原则。
原则上,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法律规定从严行使,非法人地位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对于不动产等重大、核心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严格控制,对于一般财产、小额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权需依约定或者多数人决定相对自由行使。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行使与限制。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保持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的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是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故共有物分割权一般只能针对性地对于特定的共有人、特殊需要、重大理由和特定条件下的行使,每个共有人不得滥用共有物分割权。行使共有物分割权不当,或者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第99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里概要地规定了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请求分割与不可请求分割的共有人,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下一条款规定了分割方式。
所谓约定,是指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约定。某些共有物是维持共有关系的重要财产、核心财产、关键财产或者是专控财产、大额资金,必须加以严格控制,关于是否可以分割的约定,理应采取“一致决”的把关措施,由大多数共有人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决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不得分割的共有物不得于中途进行分割或者选择性分割。没有约定的可以分割,但也不是一定可以分割,关键在于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共有物分割,指的是劳动分配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的分割。确切地说劳动分配只是分配,不是分割,但虚高、极高的工资、资金、福利与实物分配并对于共有关系产生很大影响的过度分配就等同于财产分割。通常,共有物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和股份分割等几种形式,一般是在对于特定情势下和特定的共有人以相应的分割权,并不得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行使共有物分割权。
2.要义
基于维护共有关系及其财产安全大局考量,一般情势下共有义务人是不得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就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一要义;
某些共有人出于自己的事由、出于重大理由律或者充足理由律而分割财产,应当承认其共有物分割权,这就是“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二要义;
共有关系一定时,某种共有人某种时候某种原因分割财产是随机性的,中途突然请求分割财产而没有合约约定,在是非曲直面前和在共有关系人权利义务面前,总要寻求相应的处理办法,这就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三要义;
共有关系人中途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或者分割了重要资产,提前实现了自己的共有财产分割权,挤兑了他人的共有权,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甚至于特定的责任,这就是“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含义之所在,也是第四要义。
如此这般,每个共有关系人从中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与切入点,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动态平衡中得以相对地圆满完成。整个条款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是共有物分割权人意思自治主义、权利与义务动态平衡主义,体现了民本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法定的严肃性与意定的可靠性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共有物分割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规范、限制、行使、调整,是随机性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和无规律性可循的一类严格控制的权利,属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范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