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上仍然是民事意思自治主义的作派,没有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那样容易作出硬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对于约定和约定后的调整,以及没有约定的实行,物权法只能是作出一个指导性的概要规定,就是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进行相对的平衡。
共有物分割权的物上请求权,是变更共有关系的特殊的物权请求权。依物权法理而言,按份共有人的自由度大于共同共有人的自由度。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其应有份额并享有分别所有权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和为多数共有人同意为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如夫妻离异、家庭解体时,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将平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二、分割类型
共有物的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2.重大理由分割或充足理由分割与利益导向分割;3.战略战术的分割;4.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5.物权分割。
问题在于,要平衡个人分割与全体分割的利益关系、重大理由分割与充足理由分割的关系、长远分割与眼前分割的关系、正常分割与特殊分割的关系、约定分割与未约定分割的关系,分割重要财产与分割一般财产的关系,尽量做到每个分割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平衡或者圆满状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者单独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如果因不当分割而导致其他共有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共有权人进行经济补偿。
所谓重大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重大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实际困难、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关系破裂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个人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所谓充足理由分割,对于没有约定财产分割而请求分割的情形,就是依据充足理由律的法理逻辑来进行分割,意指共有人满足约定的各个条件、并且体现为个人财产权确系分割之必要而主动提出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但不以重大理由分割为要件。如共有关系中闲置资金过多、共有权人的个人收入偏低或者个人生活相对困难,这些都不是重大理由,却可以协商分割,对个别人或者对所有的人分割均可。
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突发性因素等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等突发**件,要求将共有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法理上、人权与道义上均允许共有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但是,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夫妻、家庭、业主共有关系和合伙(股份)共有关系四大板块的共有物分割权,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的共有物分割权,都有一定的物权与义务。原则上,意思自治主义作为先行的条件,法定限制主义只是建设性规范与调整。
法律适用方面,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少由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关系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普通法是主要的法律工具。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房屋建筑物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往往涉及到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层面,对于共有关系人分割财产的限制性条件更加严格。
应当注意的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板块是集体共有制板块,基本形态是共同共有关系团体,共有物的分割是处于最高的限制等级,很多不动产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即使是一般的动产也是不能随意分割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从物权法理上判别的确是“共有制”,而且是民事主体中最大型号的共有制,任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