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3-1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是维持共有关系的基本措施、履行基本义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尤其是合伙关系关系中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对于共有人共有部分的维护是必须的,所有义务是共同性的。此项专项规定,由按份共有关系法或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必须遵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98条关于“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规定应当是个大原则,共有人的约定没有特殊原因,应当遵从这一法则。否则发生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利于共有权和共管权、共决权的正确行使和义务的正常履行。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专门的共同共有物或者按份共有物的负担,不涉及生产、经营和劳动分配与福利、税务等方面的负担。物权法第98条规定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更大程度上是针对业主共有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夫妻、家庭、业主和物业小区相邻共有关系比较适合这方面的规定。
广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包含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之更大范围、更大额度或者更加频繁的管理费用的负担,除了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还有生产经营关系、劳动关系、税务关系或者公共关系等管理费用的负担。合伙、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共有关系比较适合这方面的规定。
狭义和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主要区别在于:(1)物权化义务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多属于消费领域,一般是没有经济收益的回报,因此在物权法特意点明要每个共有人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广义的管理费用多属于生产经营领域,一般是有经济收益的回报,因为有企业章程规约,因此在物权法中不置可否。(2)管理费用的负担情形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无论是日常性负担与重大修缮的负担,应当是多数人承受得起的负担,但他们对于不必要的负担和敲竹杠的负担持反对态度。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涉及到项目非常之多,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漏洞算是小的,而劳动关系、承包关系、分配关系的漏洞是个无底洞。在合伙、股份企业中,有按劳分配的,有按出资、按股份、按级别、按贡献分配的,都是企业经理人说了算,整个企业的资产可以一下子吃光分光。物权法对此无能为力,只能由专门法来规范与调整。(3)义务与权益回报情况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与收益回报,只尽义务。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有的有收益回报,有的没有收益回报。(4)义务人的积极性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于一般管理费用的负担则没有多大争议,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管理费用的负担积极性不大。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于有回报者和手头阔绰者积极性较大,否则积极性较小。
基于共有物之权利义务人意思自治主义考量,涉及到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的义务,首先要确认的有效办法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种规定已经贯穿于整部物权法的民事合同法,本条款本事项也不例外。如果发生意外,则会退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究其实,第二方案还是个很不错很适用的标准型方案,所谓“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是天经地义的,所谓“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是天经地义的,明白人都知道这个道理。问题在于,第二方案与第一方案好像有个交集,尽管是“法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和“法定”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尽管它们都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负担管理费用涉及到各共有人的自身利益,最好是事先大家一同讨论决定如何具体的负担,也就是来个“事先约定”——这样一来,就又回复到第一方案中去了。
最好的方案或者最好的办法,应当是在优选第二方案的基础上再加上第一方案的元素与办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定的方案优于意定的方案。毫无疑问,第二方案是事关原则、事关公平、事关法理、事关适用性的法律确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与约束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一贯制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的效力优于意定的效力”,本法本条款也不例外。
第二,关键在于趋利避害和优势互补。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各有千秋,都需要进行适当修补。第一方案所崇尚的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主义,好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多数情势下是很管用的。不过,共有人事先约定、意思自治主义却不能保证不发生“显失公平”或者“程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而且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后就难以纠正。现实中,经常会遇到类似于非法集资、非法摊派、非法挥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