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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2-1

合伙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合伙共同共有制,简称合伙共有制,系指自然人合伙共同共有制和企业法人合伙共同共有制。其与夫妻、家庭、业主等共同共有制构成私有制中的“四大家族”,既相互接近、又相互独立,成为传统物权法主要考察对象。

合伙共同共有制应定义为主流共有制,主要原因在于随意分割财产容易破坏共有关系。即使是合伙按份共有,客观上也需要将部分按份共有财产拟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尤其是合伙共有制中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和利用权共有制,更显示出合伙共同共有制的主流性质与地位。

古代罗马法规定不存在按份共有的概念,全部的合伙共有均视为共同共有。现代民法规定合伙共有中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合伙按份共有中找到合伙共同共有的事实。

罗马法上的合伙共有关系是以少数人相互结成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家庭亲属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家庭、家族合伙制成就了合伙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延续性。现代民法并不刻意突出家庭、家族式合伙制,甚至于按份共有制占了上风。然而即使是按份共有制,之所以能够持续下来,其法律基础、共有权利的共同共有却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合伙共同共有制也是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与夫妻、家庭、业主相邻关系的共同共有制有些异同点。

一是,都是私有财产的共同共有制,但物权价值观有区别。合伙共同共有制是逐利性、生产经营型共同共有制,不光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为了物权的保值增值。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是消费型共同共有制,基本上无利可逐,财产的物权重在保护,无所谓保值增值。

二是,都在乎扁平化确立与维护共同共有制,但实际情形不一样。合伙共同共有制也在内部提倡扶贫帮困,强势者向弱势者适当让利,但合伙人之间发生勾心斗角的现象是较多出现的。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受道德法约束,不光是内部提倡扶贫帮困,强势者向弱势者适当让利,而且总是义务多于权利,有些义务甚至于是一揽子、一辈子的义务。

三是,都有权利中心,而着重点却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是以所有权共同共有制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共同共有制并列其中。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最看重的是共有财产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而共同所有权则好象退居二线了。

四是,对于身份权、人格权的依赖性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熟人、陌生人都可以自由组合,只满足一定的物质条件或者经济能力就行了。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需要依靠身份权、人格权才能维持共同共有关系,故其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双重性权利,少一个、少一样都不行。

五是,可分割的财产类型或者多寡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于分割财产有多项式选择,不动产不能分割的就分割动产或者现金,新的有用的设备不能分割的就分割旧的淘汰的设备,关键财产不能分割的就分割一般的财产。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没有多少财产可以分割,分割的自由程度也相当的低下,业主的共同共有财产更是不能随意分割。

六是,都受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但规范化程度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于对内对外物权关系上需要正规化,较少受习惯法、道德法决定,与自然法的关系也不太大。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受习惯法和道德法影响面大一些,许多成文法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解决问题的情况较多出现。

2.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是:(1)从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行使、保护、规范、调整、限制,都受利益驱动,一手抓经济效益,一手抓物权效益。(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不大,按份共有制可以成为首选的模式。(3)在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体系中,是积极性最高和效果显著的一种共同共有制。因而是最活跃化的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4)合伙企业的比自然人合伙更正规、更有发展后劲,争取能力也最强。(5)也可以在内部建立信托物权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承包关系和财产支配关系、分配关系。

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是从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狭义界定的,这是所有权制度决定论加上自然物权****界定的结果。如果从广义的合伙共有关系进行界定,从所有制制度决定论来进行界定,那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合伙”,就有政治权与财产权两权合一了。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来进行解析,很多传统的理论都要刷新或者改写。从政治权上划分,无论两个所有制之间出资是否共同共有的,恐怕都要以“按份共有”来对待了。

社会在变化,时代在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如果说我们的思维还是停留在几百年前甚至于几千年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上,那无异于自取其咎、自缚其手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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