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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1

相邻共同共有制的理论争鸣

论题:业主相邻共有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到底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还是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什么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

持“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权在性质上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其主要观点有4点:一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不同于共同共有;二是区分共有的共有权也不同于按份共有;三是此种共有不仅与专有部分不可分割,且常常采取法定共有的方式“强制共有”;四是根据持有份行使权利。

持“特殊说”即“反对说”的学者也似乎看出了所谓“特殊共有”的不同特征,并借此证明该学说成立。笔者简单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反对说”共有与“坚持说”共有的差异不多,而相同点更多。

问题在于,有些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朗的,尤其是合伙共有。动态的共有关系与静态的共有关系肯定是有差异的,特殊的和一般共同共有关系难以一概而论。

二、一般分析

两种学说即两种共有关系说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共有关系以共同共有关系为基本特征,无特殊性可言。

已知夫妻、家庭共有关系等普通共有关系主要建构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上,辅之以按份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同样如此。相邻共有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几乎是普遍通用的准则。

共有关系的财产权利设置,相邻共有关系中分为专有和共有两部分,普通共有关系中也分为单有、共有两部分,单有也类似于专有。两者都淡化所有权,注重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在处分共有财产方面都设置了各种限制条件。

持“反对说”者认为,与共同共有相比,其(相邻共有)具有明确的份额划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小区物业费用如绿地维护、建筑物修缮等要依据持有份额分摊;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

该理由,说的是共同共有关系的随机性、可变性,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客观上也存在份额分摊的随机性、可变性,在夫妻、家庭等共有关系存在时,费用与份额的分摊不是直线的固定而是曲线的变化,共同共有关系中掺杂一些按份共有关系不足为奇。

“在区分所有人之间也不存在赖以存在的共同关系”的说法,是在否定业主的共同共有关系。业主的共同关系,是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存在而存在。物权法第6章,既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财产的共同关系,也包括区分所有人之间权利的共同关系。

通常一个共有人的退出,不影响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在,其他人依然保持其共同共有关系。只要有二人或以上人员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该共同共有关系依然可以继续。相邻共同共有关系的变更,建筑物共有权要与专有权一同变更,夫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也会存在这种“打包”变更的情形。

第二,以按份共有关系为个人权利的自由组合,无特殊性可言。

按份共有的权利主体上,两者之间的权利主体几乎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业主的按份共有,也就是家庭的按份共有,业主往往是家长,业主成员是家庭成员,甚至于按份共有法律的制定也是如出一辙。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约定。”这是关于相邻不动产按份共有费用分摊的弹性规定。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是关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费用分摊的规定。

持“反对说”者认为,与按份共有相比,有以下不同点: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分别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形成一种复合的权利结构,不是按照份额对一个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与按份共有相比,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并没有形成应有份额。尽管对修缮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但这和按份共有的份额存在本质区别。共有人不能单独转让、抛弃其持有份,也不能在该比例上设定负担。持有份依附于专有权具有从属性。转让专有权,持有份也一并转让;此外,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益。持有份与管理权具有密切关系,这也是不能单独转让持有份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此种共有与按份共有也是不同的。

该理由,说的是按份共有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应有份额的离散性两个问题。这种说法,仍然不能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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