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9-1
家庭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家庭共同共有制,系指家庭成员关系存续期间内均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制度,是建立在身份权、人格权基础之上的复合式财产权。与夫妻共同共有制的性质特征基本相当,亦具有普遍化、扁平化、模式化、内部化、私共化、小型化和相对稳定化等基本特征,成为共同共有制中最普遍的类型之一。
基于家庭成员男女平等、扶老携幼、扶贫帮困等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要求,家庭成员对于家庭财产基本平均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家庭共同共有制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在物权化方针上基本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少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成文法方面,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是规范与调整家庭共同共有制的基本方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可以弥补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的不足之处。
家庭共同共有与夫妻、业主共同共有构成串联式共同共有制,并且构成连环式的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包含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关系包含于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可以是单个的(同居在一起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分居几个小家庭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多个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可视为“家族共同共有关系”。多个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已经离异、分家、析产的,从分割财产中取得应得份额的,可以全部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家庭共同共有关系。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遗嘱。
2.主要特征
除了定义上的“七化”特征以外,家庭共同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统一。(2)财产关系相对扁平化。(3)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4)一般与夫妻、业主共同共有形成串联的共同共有关系。(5)除适用于物权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
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部分是现实的,部分是未来可继承或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物权、人权细胞单元,其特殊的组织结构能够不断地激发私有财产的积极性,其共同共有关系是最稳定的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源远流长,具有最旺盛的生命力。
二、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
1.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共同享受的财产。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或者继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财产,均可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一般地说,是以夫妻共有财产为纽带,并辐射到前后几代人身上。家庭除了日常存续、保有的财产以外,“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值得注意。
首先,“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为直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以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直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其次,“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为直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并不受时限限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析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对于房屋不动产恒定继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88]民他字第5号)对于埋藏物主动产恒定继承的规定等,就是典型例子。
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概念相比,应当是交叉科学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也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是个小概念,家庭财产是个大概念,家庭共有财产包含于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包含家庭共有财产。家庭财产包含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个人财产两个部分,而家庭共有财产仅仅指存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的那部分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养育关系中的纽带,或者是建立在夫妻关系、家长关系中的纽带。这里应当区分已分家与未分家的、多子女与独子女的、有成年子女与无成年子女、有收入子女与无收入子女家庭的家庭等。如果一个家庭细分为几个家庭(夫妻分居除外),这样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就不是独立的、统一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其大家庭即有分家的家庭就是松散型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甚至于不一定是组合型家庭共同共有关系。
2.家庭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是家庭个人财产的总集合,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家庭个人财产除了承担家庭共有的义务外,有自己独立的支配权。
家庭个人财产来源不拘一格,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受赠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