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8-1
夫妻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夫妻共同共有制,系指夫妻二人于婚姻存续期间内均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制度,是建立在身份权、人格权、居住权和婚姻自由权基础之上的复合式财产权。具有普遍化、扁平化、模式化、内部化、私共化、小型化和相对稳定化等基本特征,成为共同共有制中最突出的类型之一。
基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相敬相爱、扶老携幼、扶贫帮困、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要求,夫妻二人对于家庭财产基本平均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为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与所有制直接发生冲突的机会不多,故在物权化方针上基本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少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成文法方面,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是规范与调整夫妻共同共有制的基本方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可以弥补普通物权法和普通人权法的不足之处。
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与家庭、业主共同共有关系构成串联式的共同共有制,并且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与家庭、业主共同共有关系是最紧密的共同共有关系。私有财产关系中,当数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最常见、最贴心的财产关系之一。其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关系,但某些夫妻按份共有财产平时可拟定为共同共有财产,以便于家庭的稳定、子女的教育和道德的修养。如收入高的一方可以为家庭相对地多承担一些义务、少享受一些权利,收入低的一方可以为家庭相对地少承担一些义务、多享受一些权利,基本采取平均主义作法,以便于夫妻恩爱、家庭和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体上夫妻共有为夫妻共同共有,但不排除部分个人用品、个别财物包括赠与财物归男方或者女方所有。因此,夫妻共有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共同共有,只是大部分的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制的形式,其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和相邻(业主)共有四大类别,指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形式。各种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形式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所不同,但物权法理基础是基本相同的。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有些共同共有制并非铁板一块的,也有可能包含了按份共有制的某些因素,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适当分析与处理。
2.主要特征
除了定义上的“七化”特征以外,夫妻共同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统一。(2)财产关系对内扁平化、对外私密化。(3)是最基本的私有制单元。(4)一般与家庭、业主共同共有形成串联的共同共有关系。(5)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夫妻共有形式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形式之一,是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和继承关系四位一体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存在,成为最为牢固的财产共同体。如父母、祖父母往往要分家居住生活,一对新夫妻仍然坚守在一家;子女大了,或者参加工作、结婚分家了,往往离开家庭而独自生活,而一对老夫妻仍然坚守在一家。所有这些,证明了夫妻共同体是非常牢固的财产共同体。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接着,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共有五大类。
3.主要义务
夫妻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主要的义务存在于两大方面。
第一,维持良好家庭关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抚养子女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为共同义务。
第二,共担经济风险的义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除此之外,如互敬如宾的义务、共同料理家务的义务、教育子女的义务等为常规的义务,包括家庭义务在内。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历来是个最棘手的法律瓶颈问题,是所有的共同共有关系中最敏感、最复杂的一种。2010年以来全国登记离婚人数超过185万对,接近400万人离婚,而且是处于不断攀高的严峻形势,所引发的离婚财产案件日益增多,有些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有鉴于此,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