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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7-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7-1

共同共有制的特征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共同共有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并与按份共有制相对。

共同共有制的传统特征一般是:(1)共同共有根据人物或者事物的共同关系而产生。譬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等。他们根据的是一定的身份权、居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共同关系而产生。(2)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者说有份额的共有财产此时也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对待。这是共同共有制与按份共有制的主要区别。其实,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共有财产,一般是会有份额的,但在离异、分家、析产之前仍然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对待。这样决定是合情理的,要稳定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业主关系等,最好是以共同共有关系来对待。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是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也是人之常情。(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定义,只是概要的、扁平化的定义。总之,没有绝对的共同共有制,也没有绝对的按份共有制,只能是做出一些概要的划分。

2.共同共有制

共同共有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特定的共同关系而对某项或某类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民事规制。狭义的共同共有制,仅指财产所有权的共有制。广义的共同共有制,除了财产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制以外,财产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等其他形式的共同共有制也包含于里面,这种共同共有制又称之为“系统共同共有制”。

以上定义,是从普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来规范与调整的,如果从制度物权法中的所有制制度来决定,同一所有制建立起来的共有关系从政治物权上归类,无论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按份共有关系的政治物权组合,也无论是他们的财产的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政治物权组合,都可以视之为政治权物上的“共同共有制”。比如,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就变成了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合并,就变成了高级公有制并低级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乡镇、村、组集体的同类合并,就变成了高级共有制、中级共有制并低级共有制中的共有制……。同样政治色彩的共有制,无论他们的级别高低,也无论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从政治物权来说都是“共同共有制”,而从财产权上说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但是,不同所有制合资合作产生的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无论他们的级别高低,从政治物权来说都是“按份共有制”,而从财产权上说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

国家统计局和统计学上,以及公司法上,将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将集体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并分别计算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免不了运用政治物权来分析“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的比重。

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的划分,是个法理技术服务问题。关键在于,要判定两种物权共有制是否合法,光是依靠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做法,光是依靠以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有可能误入歧途而发生严重错误和严重后果。

以普通物权法和所有权制度而论,共同共有制主要集中于家庭、夫妻共同共有制、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制、规划小区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制、合伙企业共同共有制和集体共同共有制等几个类型,分别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相当复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会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产权纠纷,需要依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来处理现实问题。权利人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之类的物权请求权,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登记财产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共同共有制与按份共有制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其中会有一些交叉性的权力与义务范围。在一些场合之中,它也是“平均式按份共有制”,只不过是在分割、处分共有财产时受到客观条件和其他因素约束力度大一些而已。如家庭和夫妻、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财产,平时表现为共同共有财产,在物权关系内部分割与处分这些“共同共有财产”时,并不完全、并不一定要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份额来进行,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加入一些“按份共有财产”的办法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一般分析

民商法意义上的共同共有制,比较按份共有制,具有更大的社会适应性、适应人群的广谱性、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存续时间的持久性等新特征。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一些特征。

1.共同共有制的最古老性与最持久性

共同共有制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之一。从家庭财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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