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6-1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着重在于分析这两种共有制的相互默契程度和对物的利用效力。
利用权是非常特别的一类物权。有的时候利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有的时候所有权是由利用权派生出来的,而以后一种情形更加突出。可以认为,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甚至于在所有权设立之前就能够产生。比如,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按份购买若干台风能发电机,此时,他们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仅限于发电机的共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建立又促进了下一步共有关系的建立,即风力电力功率这个产品按份共有关系的建立。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和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上,但有一点是明显不同的:通常由一种共有关系转向另一种共有关系时,对于原材料的进项是有偿有成本的,在此处利用权的天然原材料的进项是无偿无成本的,这也是无形物、天然物利用权比较出众的特征之一。
2.利用权按份共有制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是指为使有形物、无形物、天然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等标的物得到充分利用,授予利用权按份共有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利用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达到圆满状态的规制。利用权按份共有制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和内外联合关系等三种关系,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利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不仅仅在综合利用物、天然物、无形物、废弃物利用方面大显身手,而且在政策物权方面也大显身手。在广大农村里面,国家将农村荒地归为“集体所有”(集体统辖),让农民自由地开垦、利用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四荒地”。所开垦的荒地,按照各家各户人均分摊,从而形成了荒地面积按份共有关系,以此来解决中国农民耕地缺乏的问题。中国农村是最典型的“按份共有”共同体,从分配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到宅基地、四荒地,均按人头平均分配,各家各户均成为“按份共有”的基本单元。所有这些按份共有关系,都是外部的按份共有关系。因为土地所有权人不与农民争权夺利,农民们可以游离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外依法支配与利用所分配的土地。
二、一般分析
1.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是以所有权或者准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并且产生利用权关系为主体的共有关系。可以单向、单项组合,也可以是双向、双项组合,但应当有“上线”即按份所有权共有人参与其中为要。
内涵上有两层意思:一是源于所有权共有并引领利用权向深度与广度推进。在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成分,所有权共有与利用权共有是相辅相成的。有了所有权按份共有制,就可以顺利拓展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反之,有了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就可以巩固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物权地位与成果。二是源于准所有权共有并引领利用权向深度与广度推进。准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对于某些特定的无主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废弃物等天然物、人造物进行整理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权利,权利人对于收集拢来的待加工物暂时不能以所有权来定论,等到加工成有使用价值的人造物以后才有资格确定是所有权的客体。譬如,空气和阳光是自然界里的天然物,谁也不能说天上的空气与阳光专属于某某人所有。但是,当权利人将空气加工成压缩空气、压缩氧气以后,这才产生真正的所有权;阳光的物权应用道理也是一样的,当权利人将阳光加工成太阳能、热能以后,这才产生真正的所有权。只有将准所有权升格为所有权以后,“在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成分”的情形才能成就。
外延上也有两层意思。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并非单单所有权主项下的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而应当将其看成一个内部系统。
(1)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单向、单项的内部关系。即所有权主项下的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单一内部关系,是共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并利用权按份共有的关系。其对象是多个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同一利用物行使利用权。
(2)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双向、双项的内部关系。在第(1)项的基础之上,所有权按份共有力主的是上线。因为他主使用权人的介入,并且成为同一物权圈子里的利用权按份共有人(下线),此等按份共有利用权关系,是“上线”加“下线”双向联结的双项的内部关系。他主使用权人,包括了用益物权、用益权、专门使用权这些受制于所有权的下线物权人在内。其对象,是多个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加上他主使用权按份共有人对同一利用物行使利用权。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是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系统中主要的子系统,毕竟其主项即强项是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介入并发挥主导作用。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