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6-1
物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物权共有制,指基于不动产或动产共有权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性质的度量,将其共有关系系统化、正规化、制度化,用以圆满地保护共有物权的整个生态系统,而不仅仅解决某一类共有关系的圆满状态。因此,物权共有制的法律效力将大大提高。其最显著特点,是整个经济社会和家庭社会财产权之最普遍化、网络化、层次化、具体化、模式化和制度化,是每个国家任何时候不可或缺的物权生态建设制度。
物权共有制,总体上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给上形成了制度化和定向化的特别优先权法律格局。这是最主要的一种物权共有制。如集体所有制之集体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的权利,包括集体共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信托物权等。第二板块,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在流通领域竞争机制下形成的单一或者混合共有制。微观物权法指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宏观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含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组成的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现行物权法主要是从微观物权法之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中来规定的。第三板块,是由他项物权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均可成立共有制。
物权共有制的型号是多种多样的:(1)超极大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组成的物权共有制。(2)极大型。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3)超大型。中央超大型企业与超大型地方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4)特大型。特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5)大型。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6)中小型。中小型企业或业主组成的物权共有制。(7)微型。二人合伙、家庭财产微型物权共有制。(8)超微型。夫妻财产超微型物权共有制。
共有,亦称合共有,按照通说,共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之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多个主体对同一合有物权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权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共同对付其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权利人。(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标的物。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但同样适用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3)共有的形式是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按照所有权均等份额或者不分所有权份额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受其他界别共有人的侵犯。(4)共有是所有权人联合体。所有权人不能单个单独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套权利。共有既可以是同类所有权人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人的联合。
共有制,是传统物权法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物权元素之一,所对抗的是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财产权关系比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较为复杂,但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传统物权法中往往将物权共有制视为所有权共有制,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和担保物权共有制等多个变种。
物权共有制的主体,亦即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泛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的单位与个人在内。只要人与人之间产生物权的共有关系,即产生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的物权。
物权共有制的客体,是物权共有者所对应的同一标的物: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物。包括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和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其中,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成为容易降解的标的物。建筑物、构建物的物权共有存续状态,表现为所有权共有制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大前提下,所有权共有制更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并且“另类共有制”变得相当普遍。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其基本要件是,主体条件适格、客体条件适格、权利与义务适格,并经得起物权效力的检验。共有制的形态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力求将共有关系调整为圆满状态。所调整的共有关系,主要所调整的是人的权利关系,其次才是调整物的分配关系。如果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到物的分配关系上,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扩大以致包揽,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缩小以致消灭,物权生态系统就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
二、等级形态
主要可概括为以下3种等级形态。
1.高级物权共有制,即制度物权共有制。亦称法定型、对象固定型物权共有制。指城乡集体所有制。政治上常常将他们视之为“公有制”,而物权法理上应当是“共有制”,也是介于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物权共有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改制过程中,城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