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2-1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及其关系人
一、基本理念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全称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铺设财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简称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各方权利人在享受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铺设管线权等建筑施工权之时,所有的关系人都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基于相邻关系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人享有的地面、地下、地上地役权或者建筑物建筑物空间利用权考量,其含义有两层意义:第一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筑施工等确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此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二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维护以及建筑施工、房屋修缮等作业,享受了他人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经济作业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条款重点在于规范第二层义务,绝大多数物权纠纷发生在第二层上。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种规定对于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不仅仅针对民事主体客体而言,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二、一般分析
1.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的关系人
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实际上有三种关系人。主关系人、从关系人或者连带关系人,统统列入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对象之列。因为安全防护、财产保护和环境保护是不分彼此和人人有责的,仅仅考量不动产权利人,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种,“一对一”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和物权关系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是相邻关系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关系密切的一类关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利用权之间的关系,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很普遍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物权法以及本物权法主要是从这一类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不动产利用权关系着手进行规范与调整的。类似于本条款之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民法规定,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问题在于,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中,一般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公权力很少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中,也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但公权力容易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虽然同样是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土地利用权关系等物权关系制度,既要受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又要受到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规划与建设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对于任何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物权干预与行政干预。
第二种,“一对多”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和物权关系不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义务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这一组关系人。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条件下,一般而论,国家对于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的一般事务可以不过问,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解决一些具体事务。但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用水、排水等重大活动,国家所有权人则以国家机关为主管部门,对以上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使得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遵章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土地所有权人为国家这一特定主体时,就会涉及到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相邻关系基本义务就会是一点带面地扩大。这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