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从街道办事处到城市管理、土地规划、房地产管理、市政公路与水务园林管理、电力管理、电信管理和环保管理,是由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衍生出一系列监督管理权和多个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或多或少、或长期或短期地成为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当事人,负有对相关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种,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我们知道,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不全是业主所为。有些时候或者很多时候,规划物业小区内是由因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事务不用业主操刀与操心,是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来进行主理的。自建房业主,包括集资房业主、经济适用房业主、宅基地自建房业主等业主,为了房屋的顺利进行,才自告奋勇地充当了“第一种”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商品房的业主,在购房入伙后,所享受的是现在的配套设施,此后就很少动土了。这是一种事前型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所介入的施工项目类型多而相对全面些。
商品房的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业主事后的行为主要有要求相关公司安装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的,也不是全部的,所依托的是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的操作与施工。这是一种事后型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所介入的施工项目类型少而相对片面些。
2.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基本义务的主体
如何履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问题,即义务的主体与从体是谁的问题,需要区别确认与对待。本条款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是一种粗线条的泛指的规定,需要依据物权法理进行仔细推敲,以便于作出合理的判断。
第一类,相邻关系的商品房业主的义务人。这是最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分两个部分来确认他们的义务与责任:第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遗留下来的地役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第二部分,与房地产开发商无关,仅由业主建设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责任,由业主承担。是单个业主的由单个业主承担,是多个业主的则由众业主共担。但就其挖爆水管气管、掘断缆线电线而言,属于野蛮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个人负责赔偿损失。属于违章建筑的,归业主负责侵犯公权的损害赔偿,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制裁。
第二类,相邻关系的自建房业主的义务人。自建房业主,包括集资房业主、经济适用房业主、宅基地自建房业主在内。自筹资金单建或者合建的业主,在取得房屋之前,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是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个人,挖爆水管气管、掘断缆线电线属于野蛮施工的,负责赔偿损失。在取得房屋之后,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是业主。属于违章建筑的,归业主负责侵犯公权的损害赔偿,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制裁。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对象,同样是由业主建设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责任。
实际上,单个业主也有相邻关系,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往往牵涉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相邻关系。只不过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类的相邻关系之形式不同而已。一般而论,单个业主所履行的义务是无限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责任,是一种产权、义务、责任清晰的主体与主体行为。
第三类,不动产不相邻但业务相邻或相关的义务人。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并不是由商品房业主、自建房业主所为,而是由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园林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交通公司(有的地方并入市政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等公司所为。他们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常常将相关的楼盘的缆线、电线和管线驳接到新的楼盘,并利用了旧楼盘的土地与建筑物,从而产生了“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
“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所对应的主要义务关系不是民事物权关系,主要是公事物权关系。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民家的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上,无论是国有公司或者是私营公司,都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施工项目,都应当在业务范围之内从事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施工。表面上,这完全是民事行为,理应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实际上摆脱不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控制,摆脱不了公权力的介入,摆脱不了制度物权法的统率作用。
通过对于本条款的解析,不难看出,其中心思想仍然是传统的古典的物权法模式,是一个经验主义的物权关系模式,相信每个有粗浅文化程度的人能够看得懂。关键在于,我们不仅仅限于知其然,更为重要的应当知其所以然。综合分析研究以后,我们就会觉得,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将“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