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9-1
土地利用通行权
一、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通行权,系指袋地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之人物、动物及车辆通过或行过他人土地到达目的地的便利权或者地役权,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要的最重要的一类通行权。大陆法系古典物权法主要指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中农业社会的通行权,中国依据土地公有制的原则钦定为土地利用权。
此项普适性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分别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依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土地利用通行权人有权在必要的条件下通过他人的土地,但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使用的土地或者地上附着物、构建物造成损害,否则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以相当的赔偿。通行权人纯粹在他人土地上通行而不在此地修建或者拓宽路面的,为纯粹便利式通行权;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并在此地修建或者拓宽路面的,为地役权式通行权。
1.袋地
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通行的土地。因袋地相邻关系所产生的土地利用便利权,习惯法并见之于成文法上有引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等相当地役权式权利,通行权是其中更加重要的权利。在土地权利碎片化的情势下,袋地中的通行权人有可能需要通过多人多宗土地,或者发生连锁性甚至于相互性的通行权以及被通行权。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的民法,均以袋地而论土地利用通行权,并规范与调整其权利与义务。
2.通行权
土地利用通行权,在古典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中是最重要的一类通行权,绝大部分与地役权有关联。最主要的法理基础在于“不动产所有权限制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让权让利论”上。无论是农村或者是城市通行权,法律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土地占有权人不得阻止权利人正当地通行到达目的地,就是依据相邻关系四项原则,对不动产权利人减去一部分权利、让出一部分权利,让通行权加上一部分权利、得到一部分权利,使得土地利用通行权安全行使与圆满成功。
通行权,全称为不动产权利人相邻关系的通行权,是法律赋予地役权人或者地产权人、土地利用权人、业主共有权人以通行便利的特殊权利。因土地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或者是共有土地上的居民相邻关系。因建筑物及其设施通行权产生的相邻关系,为建筑物空间利用的相邻关系。
狭义的通行权,是关于通行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近邻的土地利用关系;广义的通行权,是关于通行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隔邻或者远邻的土地利用关系。两种含义的通行权,其权利范围不同,但适用法律的基础要件和处理措施是基本相同的。
尽管各种通行权均基于地役权或者建筑物空间利用权的考量,而通行权的优先权仍然是有主次之分的。总体上,公共利益型通行权优先于共有型通行权,共有型通行权优先于个体的通行权,所有通行权均优先于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当此类通行权与彼类通行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考量其各自的优先权权重与权利秩序。
不同类型的通行权,对于妨害补偿的结果是不同的。仅为通行便利而成就的通行权,属于纯土地利用权类的通行权。妨害补偿时,一般为微小补偿或者象征性补偿;为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成就的通行权,属于地产权类的通行权,妨害补偿时,可以按照通行权人获取利益的大小来计量补偿金额的大小。但是,尽管公共利益型通行权优先于共有型通行权,共有型通行权优先于个体的通行权,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型通行权和共有型通行权就一定不负担妨害补偿,而是要看妨害的大小和是否属于无损便利型通行权而定。
二、法理基础
土地利用通行权的法理基础,均可源于地役权、利用权或者土地共有权。
关于地役权,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定义:“地役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这已经说明了通行权是地役权的一个种类,并点明了有便利型和效益型通行权之分。
地役权是否归属于用益物权,似乎还有商榷的余地。从权能上看,地役权确实限于对于他人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限制性收益这三大权能范围之内,也符合用益物权的权能特征。从优先权上看,地役权人可以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土地,地役权的优先权地位高于用益物权,甚至挑战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地位。然而,用益物权人在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时,时时处处受所有权人的控制,而且会付出收益租赁不动产的很多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