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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由于用水相邻关系和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城市与乡村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上中流与中下流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利益关系与利害关系的差异,均体现出邻关系的网络化、社会化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区别化等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有集群相邻个体相邻特别是隔地相邻的特点,有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和义务性质的不同价性等特征。

城市居民的用水权、排水权是第一层次的集群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来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统筹安排。这种相邻关系甚至于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的相邻关系。

城市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则适用于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城市单位、个体的用水权、排水权,与城市规划与环境治理密切相关,统筹规划与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并举,集约、节约与环保并举,权利与义务、责任并举。

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可分别归类为城市用水地役权、城市排水地役权,其物权化特征表现为:

一是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两种相邻关系容易粘合在一起难解难分。城市引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往往与公共利益的相邻关系粘合在一起,容易形成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隔国家的相邻关系,城市居民日常生产需要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绝大多数情形也是如此,某些工业企业自己就地所为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城市用水、排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地役权表面上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关系到各种利益群体与个人甚至于每一个人的相邻关系,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粘合程度最高的物权类型与相邻关系类型。

二是义务性质的不同物价性。因水权类型和水权主体客体的不同,义务性质的不同价性体现了出来。特别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的用水人义务,成为国际性法定的义务,是地球村上每一个成员应尽的义务,标志着这种极为特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的国际性与共同性,标志着义务性质的价阶极其重要极为突出。

以用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一样的,他们的义务在于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文明用水,行使城市用水地役权时注意协调农村用水地役权的相邻关系。文明用水,主要指不要人为地污染所用之水,尽量地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所用之水,广义地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也是文明用水。采取阶梯式水价政策,让超标准用水的用户多付出一些代价,这种特定的决策为每个城市所采纳。然而,就其总体上来说,用户的权利往往大于义务,特别是生活用水的用户是如此。这是由人类社会的惯性力产生的反向的权利义务不均衡性,需要人类共同努力,人人自觉抵制不节约用水、不合理用水、不文明用水的各种不负责行为。

以排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是因为各自的义务不一样,所以各自的权利不一样。工作用水主要是生产用水的污染程度往往高于生活用水的污染程度,要求对于所用之水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循环利用和减排、不排污染水的要求程度更高。所污染之水可以随着下水道、沟渠流向河流一泄千里,甚至流向海洋污染海洋,这种不协调的排水的相邻关系是无限放大的,是任何一种相邻关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排水的相邻关系是由千千万万个个体化汇集成流域化、跨越化甚至于国际化的“超级排水的相邻关系”或者“排水的超级相邻关系”,是比“用水的相邻关系”更加广阔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第二,农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并且容易与涉工、涉城关系人混合的特征。

即以农业生产的用水权、排水权为主要特征,也是发生矛盾较多、较难处理的一类相邻关系。农村组织或者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适用于传统的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实际上,本条款所成立的物权化模型,就是从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中筛选出来的样本之一。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和“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规定,本身是适合民事主体即农民之间正确处理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从长期的农业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处理农村跨行政区相邻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取水、排水纠纷,利用行政处理的办法也是比较切实有效的,有时候比法院判决更为有效。如果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处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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