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6-1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特殊性与国际化行动
一、基本理念
1.特殊性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的特殊性,系指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泛指水资源、水品种科学利用、合理利用的特殊性,水资源之国家专属所有权、水品种一般所有权与利用权的特殊性,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统一要求兴利除弊、节约用水、清洁用水和合理排水的特殊性,引起全世界高度关注、高度紧张和国际化统一节约用水的特殊性,国际关系、社会关系、对世关系、公益关系或者公害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和特殊相邻关系的特殊性。
总之,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的特殊性,突出表现为极其重要、极其广泛、极其统一规范化、极富传奇色彩、极具利害两面性、极**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种种特殊性,突出表现为社会化、系统化、系列化、立体化、模式化、复杂化、物权化与反物权化的种种特殊性。任何一种资源利用权与财产利用权,任何一种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没有这么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人类社会从远古到今朝,一直在试图解决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种种难题。旧的难题解决了,新的难题应运而生,是这样的周而复始的循环往复。每个国家的水资源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13亿人口的中国更是如此),而人类社会对水资源无止境的渴求、滥用、浪费与污染,使得整个地球的水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遭到空前未有和歇斯底里的不间断的破坏。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问题,不再是鸡毛蒜皮、鸡零狗碎的小物权关系和极普通的物权关系问题,而是惊动全世界的物权关系问题!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因“水”和“流”的极其特殊的特质特性而变得可大可小、伸缩自然。如果细分其类型,可能会分为超微小、微小、小、中、大、超大、极超大等许许多多的相邻关系,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至行政区域与行政区域之间、省市与省市之间直至国与国之间、洲际与洲际之间等等,呈现出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相邻关系。
至于用水权及其义务的概念、排水权及其义务的概念,有公法、民法和国际法以及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各种类型,传统民法的微观概念不足以涵盖中观概念和宏观概念甚至于超宏观概念。
2.国际化行动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化行动问题。早在1977年联合国大会便宣称,水资源的问题,将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问题。15年后的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3号决议,决定从1993年开始,确立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该项决议宣称,虽然一切社会和经济活动都极大地依赖于淡水的供应量与质量,但人们并未普遍认识到水资源开发对提高经济生产力、改善社会福利所起的作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将很快陷入缺水的困境,经济发展将受到限制;推动水的保护和持续性管理需要地方一级、全国一级、地区间、国际间的公众意识。因此,大会决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21世纪行动议程》第18章中所提出的建议,从1993年开始,确立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杨长江、吴永亮、王志刚编《国际年世界日手册》第156页~157页)
关于水资源科学利用循环利用的国际化行动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1965年1月1日创行了一个“国际水文学十年”方案,即在一个缺水不再限于沙漠和近沙漠地区的世界里,在“水文学十年”期间,研究工作集中于建立一个世界水利资源的科学清册,以便于合理地使用这些资源(同上书第57页)。
由此可见,引水、汲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早已不是什么纯粹民事主体和意定的相邻关系,国事主体和国家法定、国际法定的相邻关系最为突出;民事主体和意定的相邻关系只能从属于国事主体和国家法定、国际法定的相邻关系;国际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国家制度物权法,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
如果说,人们在21世纪国际新形势下,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理论或者用水、排水的地役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或者说仍然沿用一套古老的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那么,人们就会陷入形而上学唯心论的泥坑不能自拔,法律的效力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二、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
关于水资源科学利用循环利用的中国化行动与法制建设问题。1988年1月21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注:2002年已修改,由42条增至82条),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治水无法可依的局面。
从1988年开始,水利部每年7月1日至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法宣传周活动,使得水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