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5-1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一、基本概念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全称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可称为水资源科学利用、合理利用的相邻关系,指城市、乡村因生产生活用水或者排水而产生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用水权或者排水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地产权和地役权相关联的变量水权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此为最重要的相邻关系之一。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此项重要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分别规范与调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清洁用水和合理排水是利用权人的共同义务,水污染防治法盖由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控制。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成文于普通物权法,但总体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并很少纳入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古典的或者微观的物权法,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狭隘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农业社会的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随着后现代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社会的高歌猛进,相邻关系的肆意甚至于无限放大,用水、排水之权利与义务的深入规范与调整,现代的或者宏观的物权法在很多领域逐渐替代了古典的或者微观的物权法。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由个体行为,发展到社会化甚至国际化统一行动,充分反映出正确处理这种特殊的、特大的相邻关系的严重性与紧迫性。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是从自然法角度对于用水关系、排水关系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一个最低的要求。关于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所涉及到的问题之多、之复杂,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作为普通物权法也只能是点到为止。
用水权、排水权以及地役权、便利权以及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客观要件,必须遵守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和合法用水的用水规则,必须遵守合法排水和合理排水的排水规则,都必须遵守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不仅仅关乎财产关系,很多时候还关乎人身关系。水是一切生命之源,但水资源的霸占使用、过度利用、浪费使用和污染排放就会人为地造成很大的灾难。尽管本条款没有提及这些和那些严重的问题,没有提及这些前提条件和限制性义务,这个道理大家应当都知晓,而且每个人时时刻刻需要牢记在心的重大事项。
不同权利人可以产生不同的水权关系,水流上、中、下游的自然流水的利用,需要统筹兼顾、各取所需、各司其职,同时防止相关权利人滥用权利,尤其是防止污染、浪费水资源。权利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政府以行政权力介入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搞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关门主义、地方宗派主义,滥用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的权利,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同样地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用水便利与排水便利
1.用水权
用水权,系指相邻关系权利人水利用权或者水资源利用权,包含引水权、汲水权、截水权、蓄水权、取水权、用水权在内,是由成文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一般性的权利。这是一种富有弹性的泛权利,也可以泛指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商业用水和人们日常生活用水甚至于包括动物用水、植物用水的权利。
就人们日常生活用水而言,每个人从小到大、从生到死一直在用水,每天都要用水,主要是饮水。这种个人用水权主要是饮水权似乎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权利。这种权利,任何人、任何法律也不能剥夺。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也不能剥夺,即使是在用水、排水方面犯下滔天大罪的人,个人用水权的饮水权总是不能被剥夺。因为剥夺个人用水权的饮水权,无异于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故这种用水权根本不用法律来规定,完全可以由习惯法来执行。城市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一般采取阶梯式计价,节约不奖,超量有罚,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
物权法本条款所指的用水权,肯定是针对产业上的用水权。至于城市企业相邻关系的用水权,在城市规划、工业布局上,早已考虑到了用水、用电等基本问题,故城市企业相邻关系的用水权一般而论没有什么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是少见的。关键在于,城市企业从农村引水、截水、蓄水、取水来用水,取水量一般也较大,就会产生用水权纠纷。采取的办法是,由当地政府向该企业批准颁发取水许可证;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