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4-1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之三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依据
一、基本理念
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完备的地方,以及依据习惯法仍然不能满足客观要求,而赋予法院法官自由仲裁、判决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成文法没有的规定或者利益关系人没有约定情势下,法官依据相邻关系的法理来自由裁量,籍以解决邻里之间的物权纠纷问题。原则上,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能随便弃权。立法专家认为,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由裁量权与习惯法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于处理相邻关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习惯法,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依赖于习惯法。好的习惯法可以产生好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不能产生好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在权威解读文本中在谈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指出“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不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82~183页)
以上权威解读,实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成文法、习惯法之间的鼎立关系。法官审案自然首先是想到相关的法律条文照本宣科,而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具体、不仔细时,转而想到了习惯法。现实情势是,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是不相隶属又若即若离的关系。但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隔绝的办法关系,有时候习惯****与成文法走在一起,并成为成文法的好帮手。原来,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等各种原因不能一步到位地规定死,故成文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很多是原则性、抽象性或者宏观调节性的规定,需要借助于相邻关系的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来具体性或者微观性解剖麻雀,恰当地平衡相邻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官裁量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可以依据法例与审案经验,判断该习惯、习惯法是否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并判断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当然,法院的诉讼资源也是有限的,法院也是有立案标准的,邻里之间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撕破脸皮上诉到法院里去,恐怕也是不妥当的。如邻居之间吵架斗殴可由地方基层组织调解机构或者派出所出面调解,除非致人伤残死亡够得上立案标准,可依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自由裁量权的法例与分析
如中国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说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当有限的,或者说是有自由裁量范围的限制性。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限。
作为审案依据的“法理”,应当是成熟的带有指导意义的民法或者公法的法理,包括通用性法理和专用性法理。这种法理已经具有“准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道德风尚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法理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道德风尚为限。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这里也有“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理依据,也适用于难确定性相邻关系的判断与裁量。
实际上,他们这种法律规定是依据西方的法理上升到法律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而法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定。如甲果园种的是橙子,乙果园种的是柑橘,无论是橙子掉到乙地,或者是柑橘掉到甲地,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按照中国道德风尚法推定,无论是谁捡拾到水果,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都得如数归还失主。这种推定,是法理推定加“准习惯法”推定,中国是一贯提倡“拾金不昧”和“拾物还人”的,跟西方国家唯利是图的相邻关系之物权化方针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一种情形。
另外一种情形,客观存在的是有两家业主是邻居,甲家宅院种植了几棵苹果,并且有部分苹果成熟后掉落到乙家的宅院里,并且不归还给甲家。甲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家归还苹果,并要求甲家赔偿因此而误工的损失。在这个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