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0-1
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基本理念
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正确处理当事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指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法律准则,包括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关系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主要特点,是普遍化、扁平化、精细化、日常化的行为准则,一般是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上升到成文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的一般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内容概括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因为比较抽象,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法理来阐释,结合乡规民约和实际情况来进行正确处理。
“民事主体七项原则”在相邻关系中的应用,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所适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结合“民事主体七项原则”来进行对照,要分清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类型的相邻关系来认真对待。
民事主体七项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民事维权公平原则、民事交往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民遵纪守法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等七项通用性原则,是做人与做事的原则、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原则、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的原则,是正确处理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所谓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本质上是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外在表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基于维护大社会与小社区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规范的重要功能,主要规范与调整道德的法律和法律的道德,包括遵纪守法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人品道德、行为道德范畴。
公序,即公共秩序,指政治的公序、经济的公序、财产的公序、物权的公序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公序。分别由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法锁负担、各种土地的用途、地役权的行使、房屋建造与用途等由制度物权法或者说行政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否则就会破坏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的公共秩序。许多时候,大公序包含中小公序、中公序包含小公序。与此同时,大相邻关系包含中小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包含小相邻关系。遵守公序的要求,是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具有广谱性的特点,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要遵守作息时间与生活秩序,更何况是大人呢!
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是指为社会、为国家、为相邻关系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尚,是特定社会特定物权环境中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与行为规矩。而且,善良风俗既可以精神变物质、又可以物质变精神。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重视善良风俗,甚过于重视法律的教授,选拔官员与人才主要通过“德”与“才”两个方面来考察。这是因为法律有强制性固然可佳,而守法的基础在于道德的修养与锤炼。本条款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为相邻关系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尚之准则,法定的良俗是有限的,需要意定的良俗来补充。
二、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简单地说,就是在“民事主体七项原则”和“相邻关系四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来正确对待相邻关系。
基于立法目的,总体上看有“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适当地限制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所有权人适当地让权让利让方便”、“地役权人适当地合理地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有形物物权和无形物物权同等对待”等等物权化调整方针,是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规范,重点在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阀值,使得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之上,不得随意保值增值与升值,不得如无良商人那样唯利是图斤斤计较,更不得随意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将不动产权利人简称为甲方,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简称为乙方,那末,在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相邻关系时:甲方在行使权利时,有预先向乙方打招呼、广泛预告、征求意见、密切监视、谨慎行事等注意义务,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奏、有节制,使行使权利时对于乙方造成的干扰、损失程度达到最小的目的;乙方在放权让利时,有积极应准、努力配合、全程指导、跟踪监管等注意义务,以收到既团结互助,又减少干扰、损失的目的。如果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工程,地方政府的注意事项以甲方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键在于要在相邻关系关系人中实事求是地找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点,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平衡点。
例如,甲家树木的枝条与树叶越界到了乙家,乙家认为甲家影响到家里采光,以侵犯了采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裁决,要求甲家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