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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8-1

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简称生活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业主财产保护请求权之外的另类物权请求权,也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诉权之一,应当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二合一”的复合请求权。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业主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和诉讼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或许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是简要规定。业主行使各项物权请求权除了司法救济以外,还包括自力救济、共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途径。

主要集中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其是基于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身份权、人身权、共管权、居住权、通行权、相邻关系和平共处权等以财产权为中心的请求权,故干脆归类为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

业主居家生活的安宁权、安全权、相邻关系处理权和专有、共有财产保护权,涵盖有形物权和无形物权,是种类繁多而非常琐碎的一类物权,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维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业主规约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因为这项请求权非常零碎,法律和业主规约不可能全部涵盖到,需要由习惯法、公序良俗、善良风尚等办法来加以补充,不能随便运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原则。

鉴于有的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规约,影响到其他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等情形,物权法特设了此条款,以保障受侵害的业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业主的内部纠纷。

业主日常生活中真正涉及到财产权保护的一般不是很多,较多的是邻里之间的生活琐事纠纷。如本条款列举的五个内容中之爱护环境卫生的纠纷、饲养动物的的纠纷、侵占通道的生活权纠纷所占比例高达60%;其余的如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纠纷、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纠纷,行为人业主与受妨害人业主也没有直接的财产物权纠纷,只不过是稍有间接的财产物权纠纷。

行为人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是行为人侵占业主共有的地上权或者空间权,有物权价值的权利,但难以计量其经济价值,诉请经济赔偿相对困难一些。个别人拒付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小区内停电、停水、停电梯之类的物业制裁,是行为人影响到守约业主“正常生活权”和“财产共有权”的行使,有物权价值的权利,但难以计量其经济价值,诉请经济赔偿相对困难一些。

本条款所指“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个建议性的假设。

实际情形是,一些没有多少物权价值、经济价值的事情,一般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不一定要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有物权价值、经济价值的事情,许多是先在基层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一些用不着在人民法院立案的日常琐事动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在业主之间产生不应有的隔阂,相互之间撕破脸皮可能会有副作用。如业主或者居民偶尔的弃置垃圾、侵占通道,并且有悔改的表示,则不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请求权的平台

业主及其居民之间发生纠纷,最直接的办法,一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进行内部处理;二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先内部调解;三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先内部调解。如果内部调解不成,以上三种诉权人最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主要集中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这种民事诉权,应当包括单诉与共诉两种形式,都受民诉法认可。

本条款涉及业主及其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纠纷,虽然事情不算很大,却也有可能涉及到其他业主及其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健康、安全方面的因素。也许其他法律管不了,物权法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缺。业主这一诉权的设置,借鉴了外国成熟的经验,显得很得体。

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都可以对其所居住的涉及建筑物有关事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就建筑物漏雨进行诉讼,这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如果某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交维修基金,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诉他,同样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对此,有可能出现几百人对一人起诉的情形。无论是单诉或者共诉,这种请求权不失为共有请求权,不是单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管理人向法院起诉。但物业管理人经必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

说明:此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业主”。外国没有“业主”这个名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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