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式费用分摊,可能是不附带义务而只取得收益的费用分摊。如业主们集资装饰一下公用设施然后出租谋利,或者在空地上修建游泳场对外营利,就将业主的共有权变更为收益租赁共有权,这就涉及到以后的收益分配了。
二、按照业主的共有权利来划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的分摊,因其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缮和管理而产生分摊。在这里,业主的共有权同时被其他业主所共有,业主的共管权同时被其他业主所共管,所有共有权、共管权是交叉式权利,所有义务均为每个业主所担当。无论是完全式的义务担当或者是半义务半收益式义务担当,均为业主共同的费用分别担当。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是指对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修缮和管理而产生的分摊式费用,是物上的负担和权上的负担的组合负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指这些部分的营利性利用所获得的利益,如租金、转让费收入等。
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的分摊、收益分配,物权法依照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当约定优先原则不具备条件时,则采取法的确定原则。
费用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皆由业主的共有权而产生,共有权皆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而产生。如果精细一点,我们应当将不同的共有部分、共有权分析清楚,然后有的放矢地解决所要解决的焦点、难点问题。
1.建筑物附属设施费用的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附属设施,即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事先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房屋等,隶属于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业主全体共用、共有部分。其中,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房屋等,经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变更为经营性附属设施设备,其收益分配,因为建设费用已事先分摊进入住房面积包括体积销售价格之中,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妥。
2.建筑物联结设施费用的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联结设施,即建筑物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廊、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其中,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隶属于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业主全体共用、全体共有部分;其他的联结设施,如户外墙面、门廊、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仅供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一部共用、共有部分。由此可见,建筑物联结设施即建筑物共用部位,既有全体共用、共有部分组成,又有一部共用、共有部分组成。
费用的分摊,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情形,一是建设费用已事先分摊进入住房面积包括体积销售价格之中的,除了室内未装饰的柱、梁、地板的,其余的都是如此;二是建设费用事后分摊进入住房面积包括体积销售价格之中的,如室内未装饰的柱、梁、地板属于此类。另外,建筑物联结设施费用的再分摊,就是以上设施维修保养费用的筹集、分摊。建筑物联结设施收益的分配,可以从建筑物联结设施屋顶广告收益、内外承重墙体广告收益等出租收益中进行统计分配。因为全体共用、全体共有部分与一部共用、一部共有部分联结,又因为前期分摊费用与后期分摊费用、再分摊费用混杂,物权法难以“一刀切”式的死规定,因而做出“约定式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优先参照”的原则,只有这一原则条件不充足时才使用“法定式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的替补原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费用的分摊,除了建设费用已事先分摊建设费用已事先分摊和事后(再)分摊以外,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某些分摊是显形分摊,某些分摊是隐形分摊。费用分摊证据的推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自主证据推定和证据倒置推定的办法。
事后分摊过程中,筹集资金者说明了筹集资金的理由、用途、项目和业主应分摊的资金数目,并且以合约、发票或者收据为凭证,这种显形分摊的证据也是清晰的。否则,筹集资金方编造分摊理由、用途,混淆分摊的项目,凭空加大分摊的资金,或者不订合约、不给发票或者收据给业主,如此等等,法院在裁量撤销权时,应当以“证据倒置”的办法来判决。
事前分摊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故意隐瞒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分摊费用,也不说明筹集资金的理由、用途、项目和业主应分摊的资金数目,并且没有以合约、发票或者收据为凭证示人,这种人为的做法,构成了隐形分摊的特征。如此等等,法院在裁量撤销权时,应当以“证据倒置”的办法来判决。
总体上,隐形分摊的存在,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上出现的相对较多,以单位经济适用房楼盘、单位公房改私房楼盘和农村村民集资自建房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