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1-1
业主费用分摊的基本形式
业主费用的分摊,包括大费用与小费用、日常费用与筹备费用、长期费用与临时费用、可资收益费用与无可资收益费用、单项费用与多项费用、法定费用与意定费用等各项费用的分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有些专有部分是与共有部分联结在一起的,可以派生出很多的分摊形式。就是按照约定的形式来分摊,可能不是千篇一律的,很可能会花样翻新。
物权法第80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不止于法定的分摊,约定的分摊中不排除这种分摊形式。由此可见,所谓法定的费用分摊,与约定的费用分摊是个交叉性概念,业主约定时也可以选择实行这种形式。但法定的费用分摊只有这一种,不能与其他的形式混淆。
业主费用分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履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
业主费用的分摊一般是从业主应尽的义务上面来考量的。然而,义务的对象不同,义务的角度、色彩、功利性、向心力和分摊数目也就不同,导致收益分配的孳息物权状态也就不同。
按照履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的费用分摊,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费用分摊类型:
1.完全义务式的费用分摊
某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业主分摊一些费用,完全是为了共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期有效使用,并不追求其经济收益,同时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报酬。我们称之为“只出资,不收益”的完全义务式费用分摊。
在这里,某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是指建筑物完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缮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譬如,共用电梯的日常查检、保养、维修,绿地的种植管理和维护,以及外墙的重新粉刷、公共走廊、道路等地方的打扫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业主们生活清爽、清洁、安全、方便、舒适的日常需要,是体现共有物权使用价值的需要。简言之,是业主以自己的费用支出来购买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这些服务的本身不产生什么经济收益,在这里,收益的分配就无从谈起。性质上和客观条件上,只能证明他是完全义务式的费用分摊,这也是唯一的结果。
在很多物业小区中,收取物业管理费是按照第户的建筑面积来实行的,收取卫生处理费和电梯、水箱等维修费是按照每户平均分摊的。这些日常的小件的分摊办法,业主们一般有什么意见。只是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楼盖、房盖等大件修缮的费用分摊会产生怀疑与意见。业主长期不在家居住,物业公司却收取电梯费、照明费、暖气费、卫生费、保安费等费用,业主会产生怀疑与意见。
2.半义务半收益式的费用分摊
我们已经知道,完全义务式的费用分摊,钉是钉铆是铆,物权与义务是清晰的。这种费用的分摊,无论业主们分摊的费用是多或者是少,终究是完全义务式分摊,其本身不会为业主带来经济收益,只是围绕巩固大家的业主共有权来做文章,收益分配就无从谈起。
可是,当人们遇到半义务半收益式的费用分摊时,可能要动脑筋想一想了。首先,这种费用的分摊,是可以分几个阶段来考查的。最先的阶段,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发生的费用分摊,譬如商铺、车库、地下室、防空洞等附属设施,在业主购买房屋时已经将成本打在建筑物专有部分了,业主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同时可以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商铺、车库、地下室、防空洞等附属设施的收益。中间的阶段,是业主们在购买到房屋并且已经乔迁新居了,接着大家筹集资金修建了游泳场,既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又对外开放获得收益,或者将业主共有的文体室出租给他人营利,业主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同时可以享有出租游泳场、文体室等附属设施的收益。话虽然这么简单,而收益分配操作起来,不一定有那么简单。
原来,商品房规划小区与经济适用房规划小区、单位福利房改房规划小区等小区之间对比,却有些天然的差别。
商品房规划小区的建设者是房地产公司,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营利性经济单位,他们的做法往往不近人情,这不仅仅是指他们将商品房的价格抬得很高,更有甚者,即使他们将商铺、车库、地下室、防空洞、游泳场等附属设施的造价全部打入房屋面积的造价之中,也是往往不承认其作为的。这样一来,业主们的收益权往往就落空了。
与商品房规划小区迥然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规划小区、单位福利房改房规划小区不仅仅购买价格便宜,而且是比较通情达理,甚至于连物业管理企业也是从一开始就是内部派遣的。这样一来,无论是通过约定的费用分摊还是通过约定的费用分摊,基本上都能够做到合情合理,收益分配也基本上能够得到兑现。
除了以上两种义务式和半义务式费用分摊以外,相当于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