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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2-1(2 / 3)

实,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共同上级是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所谓“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最普遍、最通行的依然是“业主服从公认的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者服从公认的物业管理规约”。

四、是业主永久性的自治权

业主共决权是与业主的身份权、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民主自治权等一系列权利紧密关联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一直不消失,业主共决权就一直跟随业主走。

共决权是业主永久性的自治权利,是指业主共有权不灭条件下的永久性权利。

尽管每个时期业主共决权的广度、深度和表现形式不同,业主共决权如影随形却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有的业主因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或者放弃过业主共决权,而其业主共决权一般地可以失而复得。法定的民主权可以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与剥夺。

业主共决权,是伴随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和自治权的设立而设立,变更而变更,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

其永久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必经的规程和内涵,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这一部分的规约,涉及到业主的共管权、自管权等相关的自治权利,业主需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与共同调整的约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共管权、共决权、自治权和某些财产权的实现和日常事务,很大程度上是依托主委员会来组织完成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或委员,成立自治、共管的业主委员会,对于不遵守规约、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委员予以更换,甚至于重新改组业主委员会。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机构是与全部业主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以及经济负担、收益分配和共有财产的合理利用密切相关的经营性实体,这种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服务态度如何,与业主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某些规划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机构是房地产开发商延续下来的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有着一定的关联,一些无良的物业服务机构不替业主着想,光是替后台老板房地产开发商着想,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引起业主的不不满;有的甚至于为争夺物业服务管理权而大打出手,及至对簿公堂。

由业主决定是一种重要的业主民主自治与民主共管制度,可以化解很多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将物业服务机构置于众业主可控范围内,提高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这种资金,关乎业主的长远利益和平衡大小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特别多数决定原则”下在业主大会上明确地民主共决。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这种设施,涉及到业主财产权的变更或者变化,涉及到业主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正确行使,自然而然地涉及到费用的负担等一系列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相邻关系,应当由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明确地民主共决。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了以上6大事项以外,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权和共管权、自治权和其他重大事项,甚至于包括一些小事项,应当由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明确地民主共决。

五、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每个业主行使共决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业主公约,还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不能滥用表决权与否决权。

业主共决权是连锁反应的权利,是由几种复合物权和复合身份权、成员权组成的权利;规划建筑物小区是封闭式的,而权利的制约是开放式的,除了物业小区内的物权关系圈子以外,物业小区外的物权关系圈子是呈扇形分布的,如地方政府之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等部门的指导性介入,以及他们对于物业管理大会的监督、管理,最主要的集中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

业主们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由、首先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其次由、然后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

业主民事主体的行为涉及到土地规划与重建的,包括涉及到此项业主共决内容的,应当接受特别法的制约和公权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即虚心接受地方政府之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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