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2-1
业主共决权的性质特征
业主共决权的性质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一、载体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各项民主自治权利的最高权利形式,凡是与业主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事项,均须通过业主大会来共同表决。本条款列举的七大类重要事项及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多数人和专有部分的多数专有权人,通过业主大会来表决。
业主共决权,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形态或者基本要求。譬如,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共决,业主具有各个条约的表决权;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的共决,业主的共决权既可以自由发挥,又可以被条件限制;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共决,业主可以自由地表决,或赞成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均可以自己的姿态自由投票;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共决,要求业主有正确的立场、观点与方法进行表决;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的共决,业主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应当随便投弃权票;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决,可能会牵涉到业主十分重大的利害关系,业主表决需非常慎重;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共决,可能是大事的共决,也可能是小事的共决,既是大家的事情,也是自己的事情,业主们也应当积极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积极表态。所有这些,其目的是为了建设和维护基本的小区共管、自治制度,业主共决权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只是完善共管、自治制度的一个手段与几个步骤。
二、是业主综合权利的实现形式
业主共决权是业主共管的自治权利,包括现实的和未来的共有权利,以及部分涉及业主专有的权利,如何保障、实现、调整、拓展,均需要通过物权的动态平衡方式来解决。
经过前面几个条款的分析,业主共有、共管的不动产建筑物设施、场所、场地、处所和动产的配套设施种类也很多,所关联的套装权利也很多,有的权利实现了,有的则没有得以实现,有的实现以后又消弥了。经过业主大会,将业主们的应有的现实权利、未来权利均达到圆满状态,变业主的身份权、自治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虚权为实权,理顺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关系,同时理顺业主与业主之间及其他人的物权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和利益损失。
业主共决权导致业主综合权利的实现,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是直接、主动的实现,也可以是间接、被动的实现;可以是立即实现,也可以是逐渐实现;可以是有代价的实现,也可是无代价的实现。总之,实现形式是不拘一格的。
无原则地放弃业主共决权,不但对于自己有不利的一面,而且对于大家有不利的一面。一定程度上,业主共决权是维系业主前途命运的护身符,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是双保险的少数服从多数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组织机构,是非营利性、义务性内部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组成人员,在业主大会上也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自治权利、业主共决权利是人人平等的权利。业主大会上,决定重大议事项目时,一般不存在“下级服从上级”和“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限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至于个别情势下“小业主服从大业主”的问题,仅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两个内容的负担,同样地需要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和“少数服从多数”前提下才能实现,即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实现。
本条款的法定条件是“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特殊事项,适用“特别多数即2\/3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应对其他五个项目规定的常规事项,适用“普通多数即50%以上双保险多数规则”。双保险规则:一是同意的业主的按专有部分考量,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特定的多数的比例;二是同意的业主按成员权或者会员权考量,必须占总人数特定的多数的比例。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任命、指导、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替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即替全体业主负责。本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要义,就是“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上级,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这是从大原则上考量是这样的。
业主拥有共决权这是事实,业主的共决权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限制也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