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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7-1(2 / 3)

是“法定”的明晰化了的物权,正好与“意定”性物权的清晰度相反。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是物权法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利益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稳定了开发商的一些可实现的未来权利,削弱了业主的一些可获取的权利。开发商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一般不可能以附赠的方式将车位、车库奉送给业主,而出租车位、车库的概率也很小,主要选择办法肯定是以高价出售给业主。从字面上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是双方平等的自由选择,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主的话语权不及开发商的话语权,业主没有优化选择的决策权,只能听凭开发商来对于业主的随意摆布。

通过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通常的窘境是,业主最大的可能性是会无奈地接受“额外”的高价购买或者高价租赁车位、车库。而“附赠”这一唯一正确方式,到头来只会流于形式,只会成为“有选择权”的无选择权。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真正的平衡点,就在于“附赠”这一项目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这些成本已经分摊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了,开发商以附赠方式赠送业主们的车位、车库,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平衡与物权公平。二是,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始终处于强势、优势地位,否定“附赠”尽管没有道理,但受到习惯法的曲折性保护,一切以开发商的意志为转移,弱势、劣势的业主们毫无办法也没有得到好处。

另外,“附赠”这一提法也不贴切,在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并最终摊入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的情势下,车库、车位本来属于业主所有的,怎么可以与施舍的“附赠”这一提法相提并论?确切地说,“附赠车库”应当是“含有车库”。

总之,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属于弹性、不确定性物权,物权的天平不能偏重于开发商,只能侧重于业主。这个问题,从物权法三次起草,到七次审议,直到最后表决通过,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值得商榷与修正。如果商品房的价格或者价值中包括了车位、车库的价格或者价值,那是必须附赠的、而不是所谓“约定”附赠的,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免得夜长梦多并产生物权纠纷。

本条款,规定了三层涵义三大类物权:以满足业主需要为本,设置建筑区划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物权模型,业主购买或者使用车位、车库有优先权;第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以约定的建筑区划所有权为准,约定方式包括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业主可以身份获得优先购买权、优先获附赠权和优先租用权;第三,建筑区划内另外的停车场、停车位,如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停车位一般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法定的共有权产生的停车共有权使然。

二、立法背景与取舍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确实是一件大事,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有很多意见,最后采取折中的办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建筑成本,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2)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如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原则确定归属,对业主不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从我国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从其他国家的地区看,车位、车库也一般归业主个人所有;(2)车位、车库不像电梯、走廊、道路、绿地等应当共用,规定业主共有很难操作;(3)开发商是否把车位、车库摊入成本,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也很难证明车位、车库的价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成本之中;目前对价格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公开开发商的建筑成本仍有不同意见;(4)对车位、车库的建造比例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应当作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地下车库和地面上的停车场,作为独立设施,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对业主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59~第160页)

以上第一种意见代表了业主,确实存在开发商以其强势地位压制业主的行为,但多数意见没有接受。以上第二种意见代表了开发商,多数意见得以接受。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本条款的制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广大车主群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关于业主车位、车库物权归属的规定是个新的尝试,应当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尽快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加大业主共有权或者所有权的份量,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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