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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3-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3-1

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

一、基本理念

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指公有制单位社团法人和人民团体社团法人所支配的财产受制度物权法和信托物权法的保护,依法限制他们的生产经营权和财产担保权、处分权、分配权等权利。此项特别规定,由公益事业促进法、社团法人信托财产保护法统一规范与调控,在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同时,维护社团法人的合法权益。

社团法人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管领权、支配权,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征用,不得随意拆迁其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浪费、破坏和任意平调、划拨社团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社团法人财产的,该社团法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社团法人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社会效益中心主义、慈善事业进步主义。社团法人的本职工作及其团体性质,是维护与发展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或者专门的公共事业、宗教事业,所有的财产基本上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其合法财产有一定专门的来源和专门的用途。

有的社团法人完全是公益性、他益性财产支配权的,有的社团法人基本是公益性、他益性财产支配权和有限的自益性财产支配权的,并且是受社会委托、会员委托或者捐献者等他人委托之类财产支配权的,并且都是要求专业专用、专人专用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故不能随意套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办法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自己所支配的财产,只能依据信托法之类专门法来行使有限的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或者信托占有、信托使用的权利,或者信托占有、信托处分的权利,或者信托收益、信托处分的权利,但以提供对应的服务、不以谋取私利为准。所有权利,都是严格限制的信托财产权利。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是以权利的限制为前提条件的,社团法人从设立到财产的取得、支配、占用与支出,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自由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社团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指社团法人对于自身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信托支配的权利,包括可占有、可使用、可收益和可处分的权利,但不同于企业法人对于自身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享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社团法人属于社会服务型或者组织服务型、非生产经营型物权主体,以社会效益、慈善效益为目的、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财产处分与分配方式与企业法人有所区别,对其管领的不动产与动产,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章程享有有限占有、有限使用、有限收益与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社会团体财产支配权,简称“社团法人支配权”。社团法人的财产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监督使用,不准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哄抢、浪费、破坏和任意平调、划拨社团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

所谓社会团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主体上划分,是指政府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和集体事业团体以外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包括希望工程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专业团体,包括律师协会、工商联、产业协会等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包括法学会、哲学学会、政工研究会、世界语学会等团体;宗教团体,包括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等团体。

第二,从性质上划分,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行使结社权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享有其财产信托支配权的公共、公益或专业、专门性社会组织。

第三,从合法存续状态划分,可以分为历史存续型和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历史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等人民群众团体,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已经在革命大潮中成立了,合法存续状态已经存在了将近一个世纪,在中国群众舞台上活跃的同时,并且同世界上的共青团、工会组织开展了对**流活动。但是,某些与西方国家有瓜葛的旧社会团体需要重新审查、重新登记。现实存续型社会团体,如各种合法的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专业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自发组织的团体,没有解散或者破产,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开展活动,仍然是社团法人财产支配权的主体。

第四,从登记类型上划分,可分为已经登记的社团与没有登记的社团。一般而论,社团组织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但有些秘密的或者法定社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对待,有些不需要登记的社团组织也可以不登记。如企业的共青团、工会组织,不登记也是合法的。未经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不影响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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