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5-1
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主体
一、基本理念
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主体,是以所有制关系法规定的三个最主要的出资人主体。在投资多元化情势下,并不排除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出资人主体。不同所有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发展机遇和物权价值不同,故对于各种出资人主体的身份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追击权应当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甄别。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权益的物权人。
本条款列举了国家、集体、私人,没有列举其他的主体,如混合型主体没有被列入其中。但这已经基本涵盖了出资人主体的三种主要对象。从企业所有制角度来分析出资人主体,意味着政策性物权在牵引着技术性物权。总体上,国家出资人的身份式物权一开始便处于优先的地位。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关于国家出资人主体及其所有权地位的代表性的法律,其他的法律仅粗略地规定投资者主体,是比“出资人主体”更加宽泛的概念。
发展国有、集体企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科学、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两个出资人主体是主要对象,《公司法》没有突出他们的优先权,而《物权法》会显示他们的优先权。
根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私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辅助力量,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私有制经济的壮大,私人可投资、出资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私人的出资所有权的物权价值也会有所提高。
二、基本要件
出资人主体的基本要件如下。
第一,优先级的出资人主体:国家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这里的国家,指国家法人,非指国家机关,也非指国有企业。所谓国家出资人就是国家法人出资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出资人所有权,是通过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来执行的,或者说是通过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和中央国有企业或者地方国有企业来执行的。
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和国有企业法人组成三位一体的所有权物权圈子,国家机关法人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法人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尽管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个最为庞大的经济组织,不是具体的人,但完全可以依托两个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来实现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各种权利人都不得虚权、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1.***代表国家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所有权人权益。
本大类出资人主体,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国家出资人主体:中央政府的和地方政府的不同主体。确切地说,是名义相同而优先发展权不同的两个主体。中央控制了主要的财政资源、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国家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基本上属于专控型(有人称为垄断型)企业,每年的企业利润十分可观。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中小型和充分竞争型的居多,财政资源、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基本上没有多少优势,没有得到多少优先发展权,每年的企业利润不是很显著。
另外,县、自治旗县、县级市和乡、镇政府作为出资人主体,虽然物权法没有列举出来,但是客观存在的,却也形成了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出资人主体。一般而论,最弱势的国家出资人主体,就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贫弱型国家出资人主体。
法律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优先保护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人享有产业资源、市场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先配置权,以及优先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优先的统治权、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在很多场合与情势下国家出资人具有最优先的法律地位。其中,中央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私人出资人的优先权。
第二,相对扶持级出资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