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公共财产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处分公共财产弹性的余地不大,处分私有财产的弹性相对较大,两者之间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不同的。二则,继承增益所有权除了财产权,还有亲情权、扶贫权、份内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以及对应的扶养或瞻养义务、扶贫义务、遵守家庭与社会道德等方面的义务。三则,家庭财产共有制是私有制中的家庭共有制,不能与公共所有制中的共有制相提并论,一则不能过多的作硬性规定,二则不能太随意处分财产,三则不能随意地诉诸法律到法院(撕破脸皮丢面子),比较妥当的办法是请家族或者亲戚中的有名望的长者、居民基层组织有名望的负责人予以协调,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上诉到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般分析
所谓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应当是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合法的金融投资、合法的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增益所有权。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如合法的储蓄有本金和利息,合法的金融投资、企业投资也有本产和收益,可以是单项式的、也可以是多项式的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正增益所有权。(2)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负债的,称之为负债型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所有权。(3)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资不抵债的,称之为负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的负增益所有权。(4)如继承的是一般财产,既不增益、也不减益,这些都是平益所有权。故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个笼统的说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继承增益所有权”代表了主流所有权。继承法的条文规定和法理解释中,并没有阐明是否存在“继承增益所有权”,那是一种人云亦云的肤浅说法。
物权法理学是更加缜密的民法学,能够发掘出私人合法的继承所产生的深层次的法律关系。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金钱、投资收益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可以作为“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和“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对象考量,同样地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与限制。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主要受中国的继承法、婚姻法规范与调整的。而中国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出台的,其间婚姻法有过修改,直接涉及到离婚的夫妻财产的新式分割法,间接地涉及到继承财产的分割(如离婚子女的财产继承)。这么一部重要的民事的私人财产法,可惜只有区区37条(其中最后一条是施行日期)。
《法国民法典》继承编是于1840年公布施行的,公布后共有383条,其中“国家的权利”有6条。法国的民法号称是纯粹的私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重视的同时,也对于公有财产保护的重视。中国有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在他们的上市公司、股份制甚至于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中拿了股份,这些股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可以被继承等,继承法和物权法中没有说明,公共财产专门法中更不用说了。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同样地存在信托管理制度的,不一定要签订合同才成立。一户分成几家以后,有的跟传承人长期居住在一起,有的不居住在一起,前者应当是可继承财产的受托人,负有保管与合理使用家庭财产的义务;不居住在一起者应当是可继承财产的委托人,享有保管与监管家庭财产的权利。理论上,长期居住在一起者可以不交纳房租费和日常用品使用费,也不得收取物业或者其他财产保管费。这种私人内部的消费类增益所有权的行使,与投资经营类增益所有权的行使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涉及面很广,本文也只不过是概述与探讨性质的。应当记住的是,物权法的思路与继承法的思路是有所不同的。物权法的思路是从确认、保护、行使、利用、变更、转移、消灭继承权各个方面入手的,可分为预期所有权、信托所有权、独立所有权、增益所有权、亏损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份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意定所有权、法定所有权加意定所有权等不同分析方式的,还可以在所有权之外分析各种样式的用益物权或者使用权等等,以及他们之间的物权结构、物权价值、物权化方向与物权关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继承法的思路所不能及的。
如“继承权”到底是所有权还是什么财产权,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物权关系怎么回事等等,大家不得而知。如果运用物权法的思路来修正继承法,那么,其中既有阳春白雪的杰作,也有下里巴人的好戏,是好戏连台的。同时也说明了,笔者如果按照物权法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来闯开写,可能会写出几十万字出来,本文只不过是蜻蜓点水和抛砖引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