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5-1
私人增益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增益所有权,亦称私人可增益可收益财产支配权,指私人合法财产通过一定合法的经济杠杆、运作途径来保值增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用权扩大化和边际收益理念化而形成的私人财产积极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合法的金融投资、合法的企业投资、合法的继承或继受等等项目,均能产生私人增益所有权。除此之外,在其他领域或者在其他物权关系圈子中的私人可增益可收益所有权,也是广义上的私人可增益可收益所有权。
私人增益所有权设立、行使、利用、保护或者规范、调整、限制、节制的目的,在于使得私人合法的财产将死物变活物并保值增值,或将自己的产权得以扩大,形成规模效益或者边际收益,同时使得社会的闲散资金与闲置资源共享利用,调动大家保护财产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储蓄合法化、投资融资规范化和继承合理化是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基本要求,是鉴定私人增益所有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以及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的重要标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滥用私人增益所有权,不得将贪污受贿所得和其他非法所得存入银行或者通过银行转帐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分脏销脏或者套取走私外汇、洗黑钱,不得私设地下钱庄洗黑钱、放高利贷或者套取走私外汇,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圈钱、搞内幕交易损害股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投资关联企业谋取私利、分脏销脏或者洗黑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继承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金融领域和投资领域是经济犯罪活动最猖獗最隐蔽的领域,金融黑洞、金融诈骗、金融走私、金融暴利和洗黑钱等违法活动花样翻新、大案要案串案窝案层出不穷,权钱交易投资、黑道关联企业投资、跨越法律准入门槛投资、在境内外洗黑钱投资、在境外注册虚假外资企业投资并偷税漏税投资等挑战法律的权威,各级司法机关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依法保护私人合法的储蓄和合法的投资。
所谓合法,是指私人财产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非法取得的财产一律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之“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坚决地予以取缔。
物权法对于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保护,侧重于私人财产利用权的保护。其财产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对于私人合法储蓄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其合法财产合法投资的保护,既包括对于本位财产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孳息财产的保护,既有自我保护又有机遇保护,既有自单方盈利的保护又有双方盈利的保护。其中,私人合法财产储蓄是利国利民的和银行、个人双盈的,宪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储蓄,鼓励单位与个人努力储蓄,让社会的闲散资金得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立等可取”是银行专业服务与商业信誉的基本保证。
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人民币在国际的地位水涨船高,中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债券业、邮政储蓄业和金融投资业迅猛发展,全国很多地方“银行多过米铺”,居民对于储蓄一直是积极性高涨,各大国有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一直奉行“信誉第一,服务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令全体顾客非常满意。与此同时,各家银行推广了人民币、外汇小额借贷业务,大大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和普通居民解决资金的需求。之所以出现这种繁荣昌盛的现象,一是得力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二是得力于单位、个人积极储蓄,使得中国的银行业和金融业能够在“08世界金融危机”中化险为夷并鹤立鸡群。各家银行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获了一大批贪官污吏、落马富翁的大量非法存款,并且通过国际刑警联合办案,向境外和国外追缴了大量的脏款。
中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继承或继受增益所有权等四大类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信托关系与独立财产关系的、单重与双重信托关系的、涉公财产与不涉公财产的、上市公司与一般企业的以及法定的与意定的、法定的与意定的相结合的等等各种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