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4-1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
一、基本理念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因立法目的与物权色彩不同而大同小异。私人粘连于、附从于各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使得本来简单的财产关系变成复杂的财产关系。确切地说,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式限制,应当系指各种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统一限制,不仅仅是各种成文法的限制。
总体上,普通物权法之法理较多,却是比较温柔敦厚的,有些地方还有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担保物权法较有技术规范,当事人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相对地缩小了一些;制度物权法之法理不多,却是比较强制的甚至于暴烈的,当事人几乎没有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三大类物权法系的共同特点是,只要认定私人财产是非法的,即可一律判定为零物权,一律采取“一票否决权”的方式禁止或者剥夺私人财产的权利。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至少在法律关系上是这样安排的。
相关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包含一般性限制和禁止性限制。绝大多数情势下这是法定程序的限制。基于习惯法的考量,在民事调解中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商量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主要是从人事、人脉关系来灵活机动的,与财产权关系无涉。民事关系的零物权限制与公事关系的零物权限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然而其中发生关联或者竞合零物权限制是很正常的概率事件。
二、民商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
民商法系中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几部主要法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物权法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物权主体与客体的限制,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进行限制,同时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限制,重点是对于不动产物权非法行为的限制。
民法通则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财产所有权主体与客体非法行为的限制,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限制,重点是对于自然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契约式限制。
合同法的零物权限制,是对于现存已定或者将定财产所有权主体与客体非法行为的限制,契约双方当事人并行限制,重点是对于非法、违规的合同及其当事人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系列限制,以派生性不动产或者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为中心进行限制,对于任何侵权行为进行限制,重点是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财产所有权的隔离式限制。
侵权责任法的限制,是责任区明确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到人身权限制全都齐全了。吸收了行政法责任明确的优点,弥补了民商法责任不够明确和软弱的缺点。
普通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中心进行规范与调整的,如果所有权是零物权,其他的物权也是零物权;担保物权法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进行规范与调整的,如果债权是零物权,其他的物权也是零物权。
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其他动态的零物权是最常见的零物权。可以划分先天不足的和后天造成的零物权,可承担责任和不可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零物权。在某种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很有意思。
三、行政法经济法系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
行政法和经济法系中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几部主要法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商法体系中,可以单列侵权责任法,但没有专门的民商事处罚法,大多数限制、侵权事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地温和处理。
行政法体系中,有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整个行政(经济)法体系有许多专门法、单行法编织成网,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以行政强制力对抗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行为人,不一定单指财产所有权人,也不一定单指不动产、动产的物权人。重点是对于自然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行政干预式强制限制,主要措施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而所谓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是行政法体系的一个亚种体系,只是为了普法方便才一分为二。体例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体例完全一样:前面列出大量限制性、禁止性条款,最后就是法律责任的条款。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政策性物权的分量很浓重。其中,个人所得税法是专门限制个人资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限制不良产品与服务的。经济法的处罚形式、重点对象、主要措施与行政法的基本相同。应当承认,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大多数情形下反映在行政法、经济法之中,而物权法等民商法反而显得势力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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